海清向惠而浦索赔280万元,合肥法院仅支持7万元,问题出在哪

海清上海工作室曾因广告费事宜起诉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原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索赔经济损失280万余元,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却仅支持赔偿海清7万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海清向惠而浦索赔280万元,合肥法院仅支持7万元,问题出在哪

原来,海清上海工作室与惠而浦公司达成合作,海清上海工作室提供以海清形象为代表的广告支持,两年三个月的费用为520万余元。合同到期后,惠而浦公司又继续使用海清形象为代表的广告一年又一个月,但惠而浦公司非但未告知海清上海工作室,直至海清上海工作室发现并委托律师事务所签发律师函要求下架后,惠而浦公司才未再使用海清广告。但惠而浦公司并未主动支付海清任何费用,甚至称是系统问题,自己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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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成讼。

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惠而浦公司确实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作为上市公司的惠而浦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在合同期满未续期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海清广告构成违约,要知道上市公司通常都拥有较强的市场监控能力,不然还怎么保护自己的品牌呢,但惠而浦公司确实还是这么做了。

想必惠而浦公司早已经在心里算过这笔账,即便构成违约,合同也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损失计算就不具有确定性,而且,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在本地,对惠而浦公司具有一定优势。综合权衡比较后,违约成本小于可得利益,这就是很多风险策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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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法院最终只支持了海清上海工作室7万元的赔偿,要知道,这个赔偿金可能还不够付律师费的,差距太大了。

惠而浦公司算是赚了。继续使用了一年多,基本上已经是原来合作期限的一半了,原来要200多万元的,现在才花了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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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两点法律知识需要和大家着重讲解一下:

切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行为和违约金额。

有些人喜欢在合同中泛泛约定,比如某某某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这样的合同约定实际没有任何意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具体违约金额,等于没有。一元钱是违约金,一万元也是违约金。

只有约定具体的金额,法院才能依据合同的约定来判决。海清上海工作室与惠而浦公司也是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在没有约定违约金金额的情况下,海清上海工作室只能要求惠而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而经济损失通常并不那么容易证明,除了要证明损失实际发生,还要证明之间的关联性。总之,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相比于具体的违约金金额而言,难度系数上升不止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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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发生后管辖的法院。

很多人可能还没有深刻意识到管辖法院的重要性。按照法律的一般管辖规则,如果争议双方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向别人要钱,还要跑到别人的地头上去。对的,如果去别人的地头,无论是自己去,还是聘请律师去,成本都显著提升,显而易见的就是差旅费、时间成本,当然,律师费通常也会因为案件在外地而相应提升。

除了重要的成本因素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地域因素。本案中的被告惠而浦公司,属于合肥当地的知名企业。本案也是由合肥当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惠而浦公司属于本土作战,而海清上海工作室则属于背水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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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法院适用的法律都是一样,但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很多法院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此,本土作战一方,通常更便于与案件法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律师经常和当事人说,如果想减少麻烦、提高胜率,请一定把争议解决法院约定到熟悉或方便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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