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微課堂】檢察官提醒:挖掘機幫助毀林可能涉嫌犯罪!

【檢察官微課堂】檢察官提醒:挖掘機幫助毀林可能涉嫌犯罪!

【檢察官微課堂】檢察官提醒:挖掘機幫助毀林可能涉嫌犯罪!

法律明令禁止毀林佔地、毀林種茶等行為

然而有些挖掘機主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

多次接受他人僱傭

使用挖掘機為毀林行為提供幫助!

【检察官微课堂】检察官提醒:挖掘机帮助毁林可能涉嫌犯罪!

案情簡介:

(一)非法佔用農用地

2019年5月,被告人羅某在明知某地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仍接受他人僱傭,指使他人駕駛挖掘機進行施工作業,非法佔用林場等他人林地建設農村機耕道,從中非法獲利22000元。經鑑定,涉案道路拓改建共佔用生態林7.5711畝。

(二)濫伐林木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間,被告人羅某在明知涉案山場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分別接受自稱山場主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均另案處理)的僱傭,先後三次指使他人駕駛挖掘機幫助他人對涉案山場林木進行濫伐,從中非法獲利共11600元。經鑑定,涉案山場被濫伐林木蓄積量共計67.1375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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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普法小課堂:

挖掘機主是按照僱主要求進行作業,為什麼也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某明知僱主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為牟私利,多次接受僱傭,對幫助他人實現非法佔用林地、濫伐林木行為持放任態度,歐某某與僱主有犯意聯絡,成立共同犯罪,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也符合福鼎市政府《關於嚴厲打擊毀林開墾種茶行為的通告》第二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挖掘機擅自上山開墾山林的,相關執法部門將挖掘機業主、駕駛員和僱傭挖掘機的行為人,作為共同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作為共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挖掘機作為作案工具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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