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法律文书生效了,申请强制执行拿不到钱,可以问法院先付款判决书的钱吗?

贾忠平583


这个想法应该是大多数胜诉后执行不到位的人都幻想过的。有第三方可以先行垫付,代败诉方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是多么美好的期望啊,但也只能想想。

司法实践中,法院都会有执行救助基金,对申请执行人确实贫困,且被执行人确实难以执行到位的,提供部分救助;体现的是司法对弱者的人道主义关怀精神,比如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农民工的工资,赡养费,抚养费等这些事关申请人生死存亡的情形,一般更容易得到救助;但也只是扶助性的措施,毕竟国家并没有这部分资金给到法院。

1、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中立者

原告起诉到法院,是希望法院能站在中立的地位,对诉争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居中裁判。

法官在行使独立审判权的过程,也是独立、中立办案的,内心的自证是依据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逻辑经验来进行。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是要自行主动申请回避,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回避,就是避免出现倾向一方,不中立决断的情况出现。

通俗来说,法官与你的案件事实和结果履行无关,只是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纠纷能依法得到裁决。

2、债务都具有相对性

债务的产生是有相对的主体产生的,不管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它都有明确具体的债务承担对象,这些往往是起诉过程中的被告。

欠债还钱,就是说谁欠的债谁还钱。不能泛化到他的父母、子女、甚至国家机关身上,因为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即使没有能力承担,这个债也只能记在他身上,不因执行不到的情况而变动。

3、强制执行拿不到钱你可以这样办

如果是我所说的上述特殊情况,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救助;当然有的地方的法院是没有这类基金的,或者有名目也没钱,这要看运气;多少可以获得一定的帮助。

同时,你的债权实现不了,你可以将你的债权折价转让给专门的清收公司,这样可以及时获得部分资金,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还有,你可以试图同债务人达成和解,分期归还部分债务,或者做通其家人的工作,请求将债务转移到其家人身上,这样履行起来会更容易一些。

总之,对法律我们要有敬畏之心,对法院也要有敬畏之心,不要把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因为客观原因而怪罪到法院和法官身上,这样对他们来说并不公平。


悟法析律


如果能这样操作!就没有那么多“执行难”案子堆积在法院了...

不过,个人认为,这是个提议还不错,这样可以解决很多债权人的烦恼,但是!这样会产生很多,虚假诉讼案件,伪造虚假债券债务,申请法院先行垫付,然后法院再花时间追踪“老赖”,这样看来,“老赖”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法院甚至花费更多司法资源在执行问题上。甚至,“法院垫付”变成了某些社会人骗取钱财的方式。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申请执行人能够让法院出钱帮助你的情况,只有一种: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终本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及时解决申请执行人生活上的燃眉之急。法院还探索实施了“执行+保险”的新路子,所谓“执行+保险”救助机制,依据的是法院与保险机构签订的《法律保险服务合作协议》,法院作为投保人,将该院救助资金作为保费基数,向保险公司投保,助力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侵权、道路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中的“执行不能”问题,让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

另一方面,对于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

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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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天下


如果可以的话,全国财政收入每年都是负的。

开个玩笑,当然不行了,法院虽然有强制执行力,但是你向让法院掏钱?

对不起,国家干,我们纳税人也不干,这成了拿国家的钱补贴私人!

相反的,如果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回来的钱,法院还要收执行费,这钱一般是被执行人出。

其实说到底,这是当下社会普遍的问题:执行难!

咱们国家法律,在执行这一方面,应该是走在世界前列了。

你可以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

这样他会有很多限制:

所有银行卡冻结,无法从银行贷款,不能坐飞机、普通列车高等软卧、G字头高铁全部作为等,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不能住好的酒店、买房、装修、租赁高档写字楼等等

如果这还要不来钱,使劲找他,把他往拘留所送,一般人撑不住!

我上次就是带着法院执行局的人,把一个老赖堵住了,准备送拘留所,正在医院给她做尿检的时候(女性去之前要检查),她顶了一辆宝马730,这车一看就是她挂在别人名下的财产。

但是也有宁死不还钱,往拘留所送的,那真没办法。

想要解决执行难,就要从根本上解决诚信的问题,隐匿财产、转移财产太多了,希望社会能多一分真诚。


刘律师Lawyer


  申请执行后仍讨不到钱,主要有两种原因:

  1、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人员执行不力。

  第一种情况只能自己查询并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后,及时向执行局反馈,争取执行能有突破。

  第二种情况反而有点复杂,只能多与执行人员沟通,敦促抓紧执行进度。否则,可通过向法院审委会、院长等投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若仍不奏效,可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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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法院不是职权债务义务主体,不负责垫付。申请人只能积极配合执行机关,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只能中止执行。

1、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只会调查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如果查不到财产,法官会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提供的,法官会发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之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才会恢复强制执行。

2、申请人在执行阶段,应当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官调查的范围很有限,申请人调查发现的财产线索,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案件才能尽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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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问题不是很清晰,简单分析一下:

1、法院执行来不,要法院垫付给申请人?

这个想法很大胆了,淡法院只是判决和执行机构,只能确认你的权益并且帮您要钱,法院没有义务垫付。

2、法院执行不来,能不能让法院把判决钱退了?

一般情况下不能退,因为判决受理是审判阶段收费,执行阶段是另外程序。如果有特殊困难,可以尝试通过执行法院转交审判法庭申请退还部分案件费用,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没听说过这么做的。

3、诉讼有风险,胜败一方面,是否能执行来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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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那些事儿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院没有义务垫付被执行人所欠的欠款,法院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国家审判机关,并不是债务的中转站,如果每个申请执行人都要求法院垫付判决书的钱,那么法院可以关门大吉了。

申请强制执行拿不到钱,申请执行人不应该想着去找法院要钱,拿不到钱无非是找不到可执行财产,我们可以要求执行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且除了法院调查外,作为申请执行我们也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悬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方法取得线索。

申请执行人一定要知道执行并不只是法院的事更是自己的事,万不可申请强制执行后就在家等钱来。这样有可能给被执行人更多的时间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执行程序更加艰难。并且其实除了房、车、存款这些财产之外还有很多财产可以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一定要认清可执行财产切不可让财产线索从自己手中溜走。


东友律师团


申请强制执行但拿不到钱能不能要求法院垫付?当然不可以,在这里,我们应当首先弄清楚几个问题。

一、谁是负有履行义务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应当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而非法院。

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扮演什么角色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扮演的是督促者、强制执行者这一角色,其运动国家强制力量,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督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是否应当担责?

若执行案件未全部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通过各类合法手段、穷进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要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归错于法院呢?扪心自问,执行不到位时,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责任?产生纠纷之前是否有风险意识,是否有要求其提供担保?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也不是执行不力,于情于法,这个风险都应当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只要执行法官依法执行,不腐败、不渎职、不消极,不管能否执行到位,都不应该归责于法院。


对于部分满足条件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中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案件管辖地上年度月基本工资×36,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不得超过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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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爱好者


任何民事行为都有可能产生纠纷。比如买卖合同可能产生买方不支付货款,借款纠纷可能会出现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建设施工可能会出现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但是任何民事行为的前提大多都是为了获取利益或者取得利润,也就意味着利益与风险是并存的。法院是为产生纠纷民事双方定纷止争,维护民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扮演的一个中立者的角色,并不获取任何利益。

综上,利益与风险并存,法院扮演的是定纷止争的中立人,民事双方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必然要承担风险,不能让中立方的法院为任何民事双方承担责任,也包含还款责任。


范春源律师1


哈哈!

这个想法有点天真了。

这明显符合常理!

民事法律行为强调一个相对性原则,法院只是纠纷的裁判者,并非案件的当事人,自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法院先行支付判决书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若是要求法院先行支付判决书的款项,那法院就开不下去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据执行案件的大头,而法院只是按照标的额收取相应的诉讼费,根本没有款项用于履行判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事需要收取执行费。若不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执行人不用预缴申请执行费,法院都可能要向你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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