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千萬別開“鬥氣車”,害人害己!

相信很多司機朋友

都有不同程度的“路怒症”

不管溫度怎麼變

唯一不變的是那一顆易“爆炸”的心

當然還有那人人談之色變的萬人大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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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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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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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從天上看

此時有些司機可能會有如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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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些溫文爾雅的紳士

當他手握方向盤時

也會出現第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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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這種情緒被稱作“路怒症”

路怒症的表現

症狀一:開車“罵人”成常態;

症狀二:駕車情緒容易失控,一點兒堵車或碰擦就有動手衝動;

症狀三:喜歡跟人“頂牛”,故意攔擋別人進入自己車道;

症狀四:開車時和不開車時脾氣、情緒像兩個人;

症狀五:前面車輛稍慢就不停鳴喇叭或打閃燈;

症狀六:危險駕駛,包括突然剎車或加速、跟車過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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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只是圖那一時之痛快

而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後果

我們來了解一下

因為路怒症導致觸犯法律的三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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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別車

“怒”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日,大廣高速贛州段發生一起四車相撞的事故,其中包括一輛客車和一輛危險品運輸車。而這起事故的起因,竟然是源於一輛小車司機的“賭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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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小轎車駕駛員伍某某交代,當天下午,他駕車在高速上行駛時,遇到前方一輛客車變道,對他的行車造成了一定干擾,便心生憤懣,立即加速超越了前方客車後,並將客車逼停。令伍某某沒想到的是,客車被逼停後,客車立即遭遇了後方兩輛大貨車的追尾,其中一輛貨車是運輸天然氣的危險品運輸車,而當時客車上載有的30餘名乘客中,有25名是少年兒童。事故造成小轎車、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一輛貨車共4車追尾,4輛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和危險品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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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它與放火罪、爆炸罪等均屬於故意犯罪,共同本質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法定刑也相同,即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伍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信豐縣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等待伍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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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之時強行超車

“怒”出交通肇事罪

2016年5月9日上午,沈某駕駛奔馳轎車在石橋路遇到杜某駕駛的本田轎車,就準備超車避開杜某,可他往左打方向,前面的本田車就往左開,他往右打方向,本田車就往右開,如此持續了好幾分鐘。沈某尋了個空當超車成功後,便擋在本田車前不肯避讓,還故意急剎車。杜某氣急之下,一踩油門欲強行超車,由於操作不當撞翻了奔馳車,沈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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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於網絡

法官說法

這是一起因開鬥氣車而引發的犯罪。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交通違法行為,且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重大事故,即構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交通肇事罪:(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本案中,杜某開鬥氣車,又違法強行超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徵,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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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暴打對方

“怒”出尋釁滋事罪

2015年5月3日14時12分,張某駕車駛過立交橋時,車輛一直處於從左往右第三車道。此時,駕車並處於第二車道的盧女士突然切換到第三條車道,別了張某,張某急剎車導致車內的幼兒受驚大哭,車也被逼出了三環主道,險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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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路怒症”爆發,追上盧女士反別一下後迅速向前行駛,盧女士又加速追趕上來,再別張某,並搖下車窗大吼。之後,張某將車子向左轉向並停車,盧女士也被逼停。張某下車後將盧女士暴力拉下車拳打腳踢,暴打時間長約2分鐘。經診斷,盧女士面部多處骨折,輕微腦震盪。張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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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中,盧女士有錯在先,但並不意味著張某打人就“情有可原”,盧女士捱打就是咎由自取。在現代法治語境下,任何任性的“以惡制惡”的濫施私刑行為,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的構成不以傷害程度為要件,只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即可。

本案中,張某為發洩憤怒,將盧女士強行拖拽下車,當街暴打時間長約2分鐘,造成盧女士面部多處骨折,輕微腦震盪,應當屬於性質惡劣,其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由於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是想象競合犯的關係,應當選擇一個重罪處理。

如果盧女士不構成重傷,對張某應按尋釁滋事罪處理;如果構成重傷,則應按故意傷害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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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的是車 坐的是生命

“路怒症”這種危險的駕駛行為

並不可取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開車不動怒,文明駕駛車輛!

每天跟自己說一句:“不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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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給大家帶來幾個

“路怒症”的調節方法

以及發生事故後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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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緩解“路怒症”

個體對情緒的應對是緩解路怒症的核心要素,所以防止“路怒症”最切實的做法是做好自我的調節,以下幾個方法可以嘗試一下:

一、出行儘量提早一點,讓途中的時間更加充足;

二、在行車過程中,可以有意地將車速放慢些;

三、遇到堵車時,打開車窗呼吸一些新鮮空氣;

四、長時間駕車,不妨聽聽音樂或電臺,讓自己放輕鬆些;

五、還有研究表明,駕駛過程中咀嚼口香糖可以提高司機的積極的情緒和感覺。所以你可以提前在車上備一些口香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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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的解決辦法

如果遇到確實是別人違規在先的情況,生氣也在所難免,但是我們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切勿以暴制暴,別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退一步海闊天空心放寬,深呼吸,即便心中不快,算了吧。

要是真的發生了不可避免的衝突,注意保存證據。例如,行車記錄儀,如果現場還有目擊證人,那當然更好。事故發生後手機拍照和錄製視頻都是最佳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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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最好的辦法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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