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搶方向盤,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踢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

輝13402676977


如果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搶方向盤,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踢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

對這個問題,並沒有多少討論之處,肯定要負法律責任。關鍵就看,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

要知道,在公交車上搶方向盤,肯定是嚴重違法的,是必須堅決制止的。但是,將其踢死,可能就會涉及到另一層面的問題,就是搶方向盤者罪是否致死。

很顯然,如果搶方向盤者的行為很快就要帶來嚴重的後果,產生嚴重傷害,譬如在高架橋上,在山路上,在人群密集地方等。一旦不緊急處理,就有可能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那麼,緊急之下,乘客也好,駕駛員也罷,出於緊急避險考慮,將其踢殘或踢死,也就至多是過失殺人,並可依據當時的緊急情況,免予刑事處罰等。

相反,不是在十分危急處,乘客或駕駛員將其踢死踢殘,就要看危急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即便是見義勇為,也會因為後果過於嚴重,而無法逃避法律責任追究。所以,做好事、做見義勇為的事,也要注意方式和尺度,而不是放任行動的危害性。


譚浩俊


如果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搶方向盤,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踢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

假如我是律師,我一定要為踢死人的人做無罪辯護,假如我是法官,我也會判決這個人無罪。假如我是政府官員,我要給這個人頒“見義勇為”獎。

這個人踢死了人,為什麼會無罪呢?我認為,這個人踢死的人是個犯罪分子,這個犯罪分子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直接危及整個公交車上幾十人的生命安全,他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將他踢死的人則是制止犯罪,屬於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不但不能負法律責任,反而應該授予見義勇為稱號,並頒發見義勇為獎金和證書,並通過媒體廣泛宣傳的英雄事蹟,將其樹立為全國人民學習的榜樣。

從正常的邏輯思維來說,整個公交車上有幾十條甚至上百條生命,一旦犯罪分子搶奪方向盤,導致汽車失控,幾十條鮮活的生命可能在瞬間消失,犯罪分子的行為可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犯罪分子正在犯罪,那麼,踢死犯罪分子的人就是制止犯罪,制止犯罪所導致犯罪分子的死亡,應該免於處罰。

如果從在個人的角度出發,踢死犯罪分子的人也算是“正當防衛”,因為他在保護個人安全的情況下,間接地保護了整個車上乘客的安全,也應該是一種見義勇為。而且相比於一車人的生命安全,犯罪分子一個人的死亡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搶方向盤,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踢死,不但不負法律責任,而是應該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若愚趣談


這種情況,不管咋樣說,你失手打死人,都要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將人打死,不承擔責任的,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正當防衛(見義勇為),什麼是見義勇為?就是在對方實施綁架、行兇、搶劫、強姦、殺人等暴力犯罪活動時,你去制止,在制止過程中,不小心將對方打傷打死,如此,不屬於防衛過當,屬於無限正當防衛,不承擔任何責任。

應該說,一個老人,在汽車行駛過程中,他去搶奪,可以按照影響他人開車,危險駕駛罪論處,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但不在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定義的幾種可以將對方打死打傷範疇。

實際上,我個人更加覺得,一個老人去搶奪開車司機的方向盤,他帶來的危害,比搶劫殺人行兇綁架強姦罪更加嚴重,因為,搶奪方向盤,會對一車人的生命安全帶來危險,比一般的搶劫殺人強姦還嚴重,應該劃為見義勇為範疇,不小心將對方打死,也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我們目前法律如果沒有進行修改前,你將搶奪方向盤的老人打死了,依然是要承擔責任的,估計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都需要承擔。 還有,也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如何失手將人打死,對方在搶奪方向盤,擔心車撞車,你可以去把他拉開、推倒,也不至於使用暴力手段,如用錐子將老人錘死。

假設,如果現場是在撕扯推搡過程中,老人心臟病復發、心肌梗塞等猝死的,或者推搡過程中,撞到公交車某個尖銳的東西,撞死了,我倒覺得,雖然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最多是民事責任。但是,如果一個老頭在搶奪方向盤,你用木頭、鐵棍等兇器將對方打死,則是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的。



這個具體要承擔什麼責任、承擔多少,還是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來定。 而從目前的法律來看,對於制止有人影響公交車司機駕駛,導致危險行為,還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來保護乘客的正義和見義勇為行為,因此,也期待法律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這個問題問得好!

目前針對重慶萬州大巴車墜江事件,媒體和網絡有種聲音認為,如果有人出面阻止,就可以避免悲劇發生了。甚至找出某地乘客搶奪方向盤,有人一腳飛踹乘客拯救全車人的事件在網上播放,獲得無數人和主持人有意或無意的高度贊同,對此,本人是持反對態度的!

首先,對於一般事件非恐怖襲擊,比如搶奪方向盤事件,普通乘客是無義務參與的,如果將人打傷、致殘或致死,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或鉅額賠償,到時倒黴的就是你自己,恐怕沒有人為你喊好。

為什麼那?因為國家法律並未列入或鼓勵此種“見義勇為”的行徑,各地法院判罰也會不一致,因為搶奪方向盤導致的後果並不確定,並不能說明你腳踹他人就是合法的,無瑕疵的,僅僅依靠輿論的呼籲是不靠譜的。

舉個典型例子,一個人因為偷盜或搶劫被發現,然後一路狂追,導致犯罪嫌疑人意外死亡,或因心臟病發,或因跳河,或因被車撞死等等,法院會基於人道要求本為受害者的你賠償對方,這種類似事件屢見不鮮。滿大街碰瓷的都杜絕不了,判罰不公比比皆是,真叫人慾哭無淚,所以不要輕易做英雄。

針對乘客騷擾、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等諸多潛在的危險行為,最好的預防辦法還是加裝“玻璃鋼安全防護設施”,或叫獨立駕駛室,將乘客與司機隔離開,避免一般乘客或醉酒的、瘋子等非理性毆打攻擊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危險性行為,保障乘客安全才是上策、根本。

有人說,甚至刑法專家等諸路大神出來說,“搶奪方向盤可最高可判處死刑”以此來威脅不理性行為,其言大謬矣!古人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中國人都知道,故意殺人是死罪,難道就沒有殺人的了嗎?還是有的吧!

所以刑法從重處罰當然是可以的,但都是事後的處罰,已經於事無補了,最好還是提前做好“安全防護”,隔離司機與乘客,防患於未然是真理,其它都是輔助手段而已。我相信,即使加裝安全措施,肯定有不滿乘客踹門的,只不過威脅不到司機了,司機安全了,乘客也就安全了!

強烈建議在役的公交車抓緊時間加裝隔離防護措施,這是當務之急!法律嚴懲僅是輔助手段,缺一不可,但不是首要任務!


溢利信商行


《為保護公交車上的公共安全,及時制止不法侵害的搶奪方向盤犯罪行為,”該出腳時丶就出腳”,僅僅一腳踢死罪犯,無罪!》

一,首先,死者搶奪正在行駛的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現實生活中不少如死者的罪犯,主觀明知搶奪高速運行且乘座不特定多數人的公交車,可能導致車毀人亡,或其他嚴重後果,而故意搶奪公交車方盤,如不及時制止,完全可能發生嚴重後果,因此,本案例也已經構成最高可以處以死刑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搶奪方向盤的死者從法理上講己可能是被判死刑者,那麼,本案例中搶奪正在行駛的公交車的死者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

二,”該出手時,就出手”,就動腳時,就動腳,在眾人乘座公交車,該公交車正在高速行駛中突遇搶奪方向盤可能導致車毀人亡,從人人自保的人的本能角度出發,公交車上的所有乘車人,從人性角度都有權,也應該出手出腳及時制止。如果乘車人人都自己的乘車安全漠不關心丶麻木不仁的話,去年重慶公交車墜江案的對所有乘座公交車的乘客們就是最好丶最慘痛教訓和教育一一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該出手時,就出手,該出腳時,就出腳”。

二,可能有人說:”出腳可以,但不能踢死人呀”。

那麼,案例中出腳踢死搶奪方向盤者”防衛過當”了嗎?

依我之見一一出腳正當防衛者在當時情形下,為制止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採取任何手段都不為過,更何況案例中出腳的正當防衛者僅僅是踢出了”一腳”。請問:為了公交車眾多乘車人的安全,僅僅踢出“一腳”過份了嗎?

答案是:一點不過份。因此,本案例中的出腳者依法制止正在搶奪高速行駛的乘座不特定多數乘客的公交車而及時”踢出一腳”致其不法侵害者死亡的行為,依法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唐先明75443043


從維護全車人生命權視角來看,踢死那個搶奪方向盤,試圖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那個肇事者,不應該負法律責任。

再從維護個人安全的角度來看,只要有人搶司機方向盤,每一個人都成為生命受到威脅的人,而出手制止,則是屬於正當防衛。因此,我看即便踢死那個搶奪方向盤的人,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是對行兇者的犯罪行為及時中止。

但是有些人可能說,即便是制止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出手過重,而致人死亡,那不屬於防衛過當嗎?在我看來,不能這麼考慮,要清楚公交車上還有那麼多乘客,而行兇者搶奪司機方向盤,則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及時制止後果不堪設想。

有些時候,問題恰出在真要是較真的時候,法院那邊如何判案,可能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法,結果自然也會不一樣。但是如果每一個公民都能在看到有人搶奪公司車司機方向盤時果斷出手,那會使類似的違法行為被遏制,沒有人膽敢隨意在車上造次。


寒石冷月


不負法律責任,完全符合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有人搶方向盤,公民人身,國家財產正在面臨危險,如果無人制止,就可能會發生車毀人亡的悲劇,後果不堪設想。緊急時刻,飛起一腳,阻止了不法侵害,保護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雖然不法侵害者本人死了。但這一腳下去,誰能預料不法分子是傷還是死呢?所以這一腳沒有超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不負刑事責任,也不負民事責任。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二牛144548898


如果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搶方向盤,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踢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

現在這個社會怎麼了?

凡是見義勇為,不小心失足傷人導致死亡,就要求人家要負法律責任?

那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要冷漠的對待別人,那別人有事也不要去幫忙,然後就是人與人之間充滿了惡意,沒有善意。

若是換作一個老人,在公共交通行駛車上,沒有道德的去搶奪司機的方向盤,導致一車人的生命安全問題。

可是這樣比強姦未遂還要可惡,然而別人好心的去把老人給拉開,可是老人不領情打開對方的手,自己突然倒地身亡,這關見義勇為為什麼事?

人家也只不過好心的把你拉開,又沒有對你動手動腳的。

搶奪方向盤,以此來威脅一車人的性命,其事件可大可小,這種類似於事件屢見不鮮。

不過,對方要是不小心死的跟見義勇為,沒有任何關係。

若是對方是個年輕小夥子,一不小心把對方踢死了,個人覺得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秘語相傳


如果真出現有人搶方向盤,我也自己判斷可能影響到全車(說小一點就是影響到我的安全了),我肯定會出手的,而且有可能真的很重的手,如題中所說可能置對方於死地。

很多時候在關鍵時刻,你沒有時間去判斷此類事情可能出現的後果輕重,這個不是在平地上,是在正在行駛的公交車,任何行為,不管大小,都可能釀成大事故。如果我只以語言方面的提醒,對方不聽呢?這個時候時間真的是爭分奪秒的,也許你的提醒沒有說完,悲劇可有就發生了。而且就算你出手,也不一定能保證能出手就能制止住對方的行為,又是一個爭分奪秒,完全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所以很多時候,我們就是要想的是出手就必須讓對方無力或者沒有辦法再進行一下步的可能行為。我也相信任何一個下手的人本意也只是制止搶方向盤的行為,而不是為了置對方於死的,所以絕對是無心的,這也完全是正當防衛,畢竟有人正在實施給乘客帶來傷害的事情(雖然傷害沒有形成,但就是可能1,2兩的問題),來不及你多想,直接一招解決後患為最好。

如果真的因為自己的行為置對方於死地了,我也願意承擔如此的後果,我也相信法院會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斷,至少應該會有乘客為我說明情況吧?所以這件事不是該不該承擔什麼樣的罪,而是會不會不計“後果”的去出“踢死”搶方向盤的人。我會的。


楊鍋來了


查偷漏稅可以按最大的可能性結果進行處罰,為什麼對待無理取鬧蓄意破壞份子不能以最大的破壞可能性進行審判評估?本來公交、地鐵、飛機等交通工具都是人口集中的特殊區域,那麼特殊區域發生特殊事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在特殊事件發生初或時做出特殊的處理方式用最小的損傷損失挽救最大的可能性事故損失的發生,這樣的行為就應當鼓勵和表彰!既然法不容情需要過堂審議判決,那麼也要體現人性執法,獎勵大於處罰才能更好的激勵見義勇為,才能慢慢的把人性的冷漠減少,不管那種行為那種人都是社會環境造成的!!!法律法規應該隨著社會的進步改變進行適當的修改加減。(把一切反國家反社會反人民的犯罪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