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以事實法則為準,還是以程序法則為準?法院該不該以程序法則終結司法程序?

滕忠海一


對法院依據“程序法”終止審理的情形總結如下。

法院依據程序法駁回原告起訴


其他回答已對程序法的意義做了介紹,不再贅述。僅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駁回原告起訴的情形列舉如下:

  • 原告不對
例如,原告投資一家個體工商戶,被告欠個體工商戶貨款,原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將駁回原告起訴。
  • 被告不對
例如,被告名叫張三峰,原告起訴狀把被告寫成“張三鋒”。因為法律上不是一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駁回起訴。當然,現在有些法院也會要求原告變更起訴狀,以節省司法資源。

再如,被告名叫北京市宇宙香菸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將被告名寫成“北京宇宙香菸有限公司”,法律上來講,也是被告不對。

  • 原被告之前簽訂有仲裁協議或條款
如原被告在起訴前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發生爭議時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仲裁約定是能夠排除法院管轄的。
  • 一審離婚案件判決不準離婚的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如果法院已經受理,也會駁回原告起訴。

針對上述情形,原告可以修整後起訴,不會因為法院駁回而影響原告的實體權利。

法院依據廣義的程序法終止司法程序

  • 已過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行使期限

我國民法總則及合同法等規定,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過後權利就失效了。被告以此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原告購買被告的房屋,被告隱瞞了房屋屬於“凶宅”的情況,後原告得知後也沒有及時主張權利。一年後原告聽從家人要求,向法院起訴撤銷買賣合同。被告可以“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為由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將得不到法院支持。

  • 原告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因此,如原告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被告提出抗辯,法院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這幾種情況,在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原告的主張將很難再通過法律途徑實現。

建議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建議大家平時一定要積極對待自己的權利,不要等到法律都不保護的時候才想起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另外,在起訴時一定要謹慎分析,按照法律的要求來,不然有可能徒增訴訟成本和徒耗精力。


杜律師


法律制度的最目的是公平正義地解決違法犯罪,定分止爭,解決社會矛盾,為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每一件案矛盾的公正解決,使人們感受到法治帶來的美好,樹立起對法治的信仰。

關於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問題,個人認為程序和實體之間是形式和內容的關係,形式是手段,實體是目的,為什麼要不斷制定和完善程序法來規範法律制度的適用?就是為法律能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對社會矛盾進行規範,實現法治的目的,“正義要實現,而且應當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關於程序法和實體法孰輕孰重的問題,個人認為當然以實體的實現為重,既然程序是實現最終實體的手段,那麼就要為實體服務,否則便失去意義。其次,法治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公平正義,我認為通過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律適用不一定能保矛盾最終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要實現實體的公平公正,又需要合理的方式進行法律適用,也就是程序法,這樣看來,程序又變成實體實現的保障,似乎只有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實體法的適用才能保證公平公正的實現。所以,程序又必不可少,具有獨立的價值意義。

所以國家法治的建設,科學立法,必然是實體與程序並行的過程,兩者缺一不可😂😂😂


很真實trust


法院判決或裁定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丶以法律為準繩‘’

依我之見:必須審查法院是否嚴格依法按程序法的規定終結案件,如果是‘’嚴格依法‘’終結案件的就是正確的。

那麼,什麼叫‘’以事實為依據丶以法律為準繩‘’呢?

一,既然爭議雙方己提請法院解決糾紛,法院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這裡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真象,己經不是原告丶被告在起訴應訴前雙方各說各有理的事實,也不是一方自說自話總認為自己所說的事實就是事實,也不是聽人道聽途說捕風捉影的民間傳說就是事實,更不是媒體新聞報道的事實就是事實…

那麼,什麼是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呢?

依我之見一一法院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必須是法院按照‘’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對控辯或原被告雙方收集證據的方式製作的方法依法審查、上述證據在法庭審理的示證質證程序丶對於存在合理懷疑的證據經質證並依法調查排除其合理懷疑丶經合議庭合議採信的證據,而這些證據合法丶真實丶客觀丶形成證據鎖連反映了案件事實,這種事實就是人民法院判處案件的事實,俗稱為‘’法律事實‘’。因此,人民法院判決案件依據的是經法庭按法定程序調查核實的‘’法律事實‘’,而非其他原被告雙方自認為的事實。

二,如何理解判決要‘’以法律為準繩‘’呢?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依照《刑法》《民法通則》和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等‘’實體法律丶法規‘’(簡稱實體法)依法判決;

另一方面,原丶被告雙方糾紛一經法庭受理,法院無論是一審程序,還是二審上訴程序,以及訴前保全丶訴中保全程序丶交付執行程序都必須依法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辦理案件的各項‘’程序法‘’的司法解釋或規定,執行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或規定就是‘’以法律為準繩‘’的具體表現之一,比如,三大程序法均規定:審判長丶審判員丶陪審員丶公訴人如果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必須迴避,再比如,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示證並聽取訴訟各方的質證方才可採信為證據…,所以,如果法庭判決案件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丶法律監督的檢察院丶上一級人民法院都有權以法院判決違反程序法的規定對該判以違反法律規定而採取行動(當事人上訴丶檢察院提出抗訴丶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三,現在回過頭來再看看提問者所問‘’法院該不該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呢?依我之見:這必須審查法院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的理由是否成立,比如,《刑法》分則規定的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丶法律規定由公安檢察管轄的刑事公訴案件丶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法律已明文規定上述所列舉的案件,法庭經審理程序法已規定必須終結案件的,那麼,法院以程序法的規定終結該案件就是正確的。

那麼,當事人如果認為法院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又怎麼辦呢?當事人一方面可以提出上訴,或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由上一級法院依法予以糾正‘’以程序法為由終結案件‘’的錯誤。


唐先明75443043


司法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生的,我國的法律主要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為主,程序為輔,實體法主要規定的是權利和義務,而程序法則主要規定實現權利和義務的方法和途徑,沒有程序法的保障,或者說程序違法,都將不能保證實體的公正,我們經常在電視中看到美劇中所說的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的陳述將作為呈堂證供,就屬於程序法範疇,它主要是保證警察在行使偵查權過程當中,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防止警察以刑訊逼供方式取得非法證據,作為法庭審理過程當中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在我國刑事訴訟當中,也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是為了防止以刑訊逼供方式獲取的證據,根據程序法規定,這些非法證據應予排除,這樣從程序方面就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實體審理上取得公平公正,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也經常遇到程序法的適用問題,比如,警察在執行公務中必須先行出示警察證件,以證明其真實身份,然後才能繼續執行公務,在未出示證件的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都屬於程序違法,因程序違法,有可能直接導致實體行為無效或者程序違法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天涯牧風


我三份關於務工的證明,上面有地址電話,以為挺清楚了,不懂還得當庭質證,只因沒出庭證明,判不採信。我被僱和僱人陪護,都是僱傭關係,有什麼資格讓人家上法庭?被告不信可以調查,沒有隱瞞,如有必要也可以要求法院下傳票讓證人出庭作證,並給予相應的補償。為什麼要強加給受害人呢?因為受害人是弱者,是不是?藉機拒賠和少賠?貧民百姓怎麼能知道有很多的套路?設障礙讓你起訴難,討公道難!造成普通老百姓受害討公道難!為什麼要難呢?侵害了,造成後果,該賠就賠給人家,接受教訓,以後別再害人!公平正義不是這樣嗎???


園147116154


不管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既然是法,都應該嚴格的遵守,不存在著主次和取捨(偏重),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確保法制尊嚴和法律的社會調整作用。有人舉例,收集到的證據證明某人構成犯罪(實體法範疇),因收集證據的方法違法(程序法範疇),最終判決不構成犯罪,說明程序法優先,這其實是錯誤的認識。在這個例子中,不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矛盾,而是依法與違法的矛盾。


王開成律師


在法律界一直有這樣一條法律諺語: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加重要。這句諺語正好能夠說明這一問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所謂的實體正義,即根據客觀發生的事實真相來依法裁判。我國從古至今、包括近現代的很長一段時間都堅持實體正義,追求將所有壞人一網打盡的司法目標。但是,如果過分堅持實體正義,就難免會突破一些法律程序,以達到將罪有應得之人繩之以法。當然,一旦突破法律程序去辦理案件,就難免會造成“寧枉勿縱”的司法觀念,從而釀造難以救濟的冤假錯案。

比如著名的“佘祥林”案件。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和妻子張在玉發生爭執,隨後張在玉離奇失蹤。幾天後,在佘祥林所在村子裡發現了一具女屍,面部特徵已經完全損毀。由於之前張在玉已經失蹤,所以就讓張在玉父母前來辨認,經過辨認張在玉父母言之鑿鑿地聲稱這就是他們的女兒張在玉,並瘋狂譴責佘祥林殺害妻子。

隨後,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所有人,都堅信這具女屍是張在玉,都堅信佘祥林是殺人兇手。雖然確定佘祥林有殺人動機並不牽強,但除此以外沒有任何證據,既沒有人證物證,也沒有作案痕跡。但是,為了將“殺人兇手”繩之以法,徹底貫徹不能放過一個壞人的司法紀念,最終佘祥林被判處死刑,後被改判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就在大家都覺得佘祥林罪有應得時,2005年3月28日,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村裡,原來她當時和佘祥林吵架以後便離家出走,就這麼待在山東10餘年。這時候,大家才都恍然大悟,原來佘祥林並不是殺人兇手。所以,這就是過分追求“實體正義”的弊端,因為人畢竟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有時候大家都深信不疑的事,很有可能並非事實。

所以,經過成千上萬冤假錯案的慘痛教訓,世界逐漸確立了“程序正義”的司法理念,一個人只有在嚴格的法律程序上通過證據被確定有罪,那麼才能最終確定他有罪,從而讓他接受法律制裁。雖然,堅持程序正義很有可能會讓有罪之人逍遙法外,但總比冤枉好人要好得多。畢竟,沒有一種十全十美的制度,一切都是利益權衡的結果,“寧縱勿枉”總比“寧枉勿縱”要好很多。


冰焰


我是法律職業工作者,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第一:程序是什麼?實體是什麼?所謂實體就是案件的事實和定罪量刑。一切其他的保障實體的過程就是程序。

第二: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我們如何取捨,馬克思主義認為任何矛盾的雙方都是對立統一的,程序和實體也是一樣。我們兩者應該並重,但是有人問,如果非要選擇一個,當兩者出現了矛盾怎麼辦?我們選擇程序正義,因為程序正義是保障人權的代名詞,現在社會法治國家的標誌就是保護人權的力度。

第三:其實兩者很多時候是統一的,有時候為了保障人權,比如把非法偵查的證據排除了,犯罪得不到追究,那就是保證了人權,因為我們不允許用非法方法獲得證據,當然具體怎麼排除還得看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程序設置就是為了保障實體的真實,但是有時候兩者會經常出現矛盾,畢竟有時候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容易查明。

你說的以誰為準的問題,辦案走程序,具體的定罪量刑肯定用實體法,當然法院應該以程序法終結司法程序,司法資源是公共資源,稀有資源,一直佔用司法資源不終結程序,那也是一種不負責任。



每天讀學一點法律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也一直在辦理案件。對於我來說,我認為實體與程序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它們共同構建了一個公平的體系,缺少任何,對於案件來說都是滅頂之災,尤其是刑事案件。如果案件的程序不公正,法院肯定應該停止程序的進行,因為程序都不公了,不要指望實體公正。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結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與你探討這個問題。


你這個問題我專業的總結起來其實就是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哪個更重要的問題。其實吧,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程序正義就是案件的審理過程的公正,實體正義就是案件審理結果的公正,你要問我,誰更重要,我只能回答你二者各佔百分之五十,二者加在一起才是百分之百,缺少一個或者其中一個不夠五十分,這個案子都是不完美的,都是有缺陷的,換句話說都是不公平的。

缺少程序正義的就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著名的就是我能內蒙古的呼格吉樂圖案,就是因為缺少了程序的正義導致的慘案的發生。由於當時案發時,社會廣泛關注,給了警方破案帶來很大的壓力,警方為了迅速回應社會關切,在證據不足案件存疑的情況下,認定呼格吉樂圖就是犯罪嫌疑人,由於程序的不正義,這個案件很快就到了法院,法院根據現有的證據認定呼格吉樂圖實罪,關押那麼多年。多可憐呀,這就是程序不正義導致的,程序不正義你祈求什麼實體的正義。

在者某國號稱人權至上,但是隻要被懷疑是恐怖分子,抓到之後,根本不按程序走,嚴刑拷問,屈打成招,虐待暴力等等,導致很多本不是恐怖分子或者間諜的外國公民身心受到了很大的傷害。這就是想要的實體正義嗎,為了得到所謂的實體正義,什麼手段都可以不顧了,假如有一天這樣的所謂的為了追求實體正義,對您或者對您的親人採取了非程序正義,這是您想要的嗎,這樣的實體正義是正義嗎……


我們再來看過分追求程序正義導致的實體不正義的請情況。這個有個經典的例子,就是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其實當時所有人都知道絕對是辛普森殺了他的妻子,但是警方就是沒有線索或者有了線索形不成證據鏈,即便最後辛普森自己都承認自己殺了自己的妻子,可是就是這樣,美國警方還是將他放了,就是實體擺在你眼前,你都啥法沒有,執著於所謂的美國的程序正義,導致冤死的人不能昭雪,可悲不。

所以說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到底誰更重要,這就是一個偽命題,他倆之間壓根不存在博弈,程序正義就是看得見的正義,就是說案件不光要判的公平公正,還要讓人們真正看得到,那麼就需要在辦案過程中注重程序法的規定,堅持定罪原則,保證每個環節都是根據發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假如某一程序有問題,就應該立即停止,不能在進行下去了,也就是題目中所說的,法院該不該以程序不正義為由停止程序的進行,答案就是肯定的了,因為你程序都是錯的,得到的結果也必然會出問題,只不過出的問題的大小的問題了。


實體正義也就是案件的結果了,最重要的就是說罪責刑是不是相統一,簡單來說不能說犯了盜竊罪,給判了死刑,這就是典型的罪責刑不統一。只有被告人的行為能受到法律專業的評判,那麼這個案件總體上才是公平的,也就是說在程序沒問題的情況下,實體的正義就是要讓被告人的行為受到合理的評價,這才是實體正義。

實體正義的前提是程序正義,程序正義的目標就是實現實體正義,如果有一天程序不能為實體服務時,冤假錯案就會不斷出現,如果有一天實體正義配不上程序正義的話,那也就是我國法律需要修改的時間了。所以我說實體與程序同在,各佔百分之五十,二者加在一起才是百分之百。

我是解憂君,一個堅持原創的人,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點點關注點點贊。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題主是想問:法院辦案是以實體性規定為辦案依據呢?還是以程序性規定為辦案依據呢?

如果如此!

題主是說,原告起訴後,被告認為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法院不得已終結了案件。

任何實體性法律規範都有相應的程序性法律規範予以配套。如果當事人訴訟行為違反程序性規定,就應當依據程序性規定處理案件。比如說,該案依法不屬於這個法院管轄,可這個法院卻受理立案了。法院的受理行為就違反了程序法,被告提出管轄異議,要麼受理法院將該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要麼由原告撤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