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821)物業費滯納金應該收嗎?

物業所受的滯納金和所謂“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基於物業合同的違約責任,後者則是行政處罰措施;前為平等主體間的自己責任後為行政管理。

目前我國未專門規定此問題,那就應該使用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則。

即,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所以,我的建議是要看一下你們的物業管理合同,看看他要求的數額是否與約定的數額相符;另外,如果相符還是交了吧;但是,我還是要說,你是可以向法院以滯納金過高為由而起訴的,依據就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但要證明,較難,所以如果不是覺得是在難以接受,還是交了吧。

居住美好生活(821)物業費滯納金應該收嗎?

物業公司能否就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加收滯納金,應完全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含有加收滯納金的條款,則物業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對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收取滯納金的。部分業主如果是因為對物管服務不滿意,認為服務縮水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所以拒交物管費,並且不交滯納金,需要做好取證工作。同時,在審理的過程中也要承擔舉證物管服務違約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滯納金應該屬於應付未付的違約金,一般而言違約金不能超過本金。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如果物管費滯納金標準設定過高明顯有失公平,就有“霸王條款”之嫌,可以由業主申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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