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集中宣判四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近日,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集中審理了四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七人組成合議庭,對四起案件集中宣判。

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集中宣判四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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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集中宣判四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1、洪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附民公益訴訟案

羅某某、洪某於2019年4月在禁魚水域洪澤湖電魚50.6公斤。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為保護生態環境同時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資金1745元。另洪某曾因在洪澤湖水域兩次非法捕撈被判處刑罰,均巡迴審判。本案分別判處二人拘役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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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顏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附民公益訴訟案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顏某在洪澤湖禁漁期採用線鉤捕撈的方式非法捕撈昂針魚等計561.2公斤,非法獲利12177元。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為保護生態環境同時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4354元。本案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支持民事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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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附民公益訴訟案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在處於禁漁期的泗洪新濉河水域電魚31.1公斤。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為保護生態環境同時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本案分別判處二人拘役一個月,判決賠償生態修復資金1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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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附民公益訴訟案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夥同妻子某某使用電瓶、地籠網在泗洪縣新濉河內非法捕撈水產品野生魚、螺螄各130公斤。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為保護生態環境同時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226元。本案分別判處二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判決賠償生態修復費用5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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