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在樓梯間的這條大狗,真就管不了嗎?

一出電梯,就是難聞的味道;剛要休息的時候,狗就開始大叫;想從樓梯通行,大狗佔據了整個樓道……連日來,家住儒林西苑小區28棟樓2單元11樓的業主,被居民在公共樓梯間養狗一事,弄得苦不堪言。

大型犬在旁 業主心慌慌

日前,儒林西苑小區28棟樓2單元11樓一位業主打進本報新聞熱線3838110投訴稱:11樓的一戶業主將自家的大型犬養在樓梯通道,影響居民的安全。“一出電梯,異味都不能聞,而且狗那麼大,每次經過,都是心慌慌。有時候,這條狗夜裡也會大叫,吵得居民無法入睡。”

這位業主多次將情況反映給物業、居委會、派出所,可是問題都沒辦法解決。“物業和社區居委會說只能協調,並打電話到派出所報警,派出所說這個不歸他們管。”這位業主實在不堪其擾,“你說,如果發生火災,消防通道被堵住了,那可怎麼辦?”這位業主表示,以前也發生過類似情況,後來投訴過以後,大型犬的主人就將狗養在地下室,但是夏天的時候,又突然將狗挪到了此處。“真希望有個部門能幫助解決此事,讓我們這些業主能夠免受擔憂。”

記者來探訪 驚出一身汗

接到投訴後,記者前往現場探訪,雖然心理有準備,但仍被嚇得不輕。記者來到儒林西苑小區28棟樓2單元11樓,一出電梯,就能聞到一股難聞的腥臭味。電梯口正對著樓梯口,剛出電梯口,這條大型犬就站了起來,雖然有鏈子拴著,但是猛的一剎那,記者還是被嚇了一下。記者看到這條狗長約1米、高約50釐米,一直在樓梯口處走動,行人根本無法進入樓梯間。對於樓梯裡的狗,住戶均表達了希望儘快牽走的願望。一戶居民表示,到了晚上,他們基本上能不出門就不出門,家裡來的親戚朋友,如果有小孩的,都要特地打招呼,就怕把人家小孩嚇著了。

狗主不配合 各方都犯難

對於這樣的情況,記者先後聯繫了物業、居委會等,但均表示問題難以解決。因為狗主人的不配合,各方或者因為沒有執法權,或者不在執法範圍內,導致該問題遲遲解決不了。

儒林西苑小區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位業主投訴的情況屬實。“之前這條狗是養在地下室,但是夏天的時候雨水多,地下室回潮,狗的主人就將狗又放回了樓梯間。”因為其他業主投訴,物業公司多次和狗的主人聯繫,“每次他都說會將狗牽回家,但是卻遲遲沒有行動。”該負責人無奈地表示,“我們也不能將狗放走或者打死,只能不停地協調”。該負責人透露,他們還會繼續和狗的主人溝通,看看問題還能解決。“狗的主人並不住在我們小區,只是將狗放在這養著,因此溝通起來,更加困難。”

說到此事,儒林西苑社區居委會書記郭家軍也很頭疼。“我們也積極協調,但是狗的主人一直不願意配合。接下來,我們會繼續和狗的主人溝通和勸導,希望狗主人可以文明養犬。”郭家軍同時也表示,目前來看,收效甚微。

記者隨後和高校園區派出所聯繫時,工作人員表示他不清楚此事,會和上級彙報後,給記者回電,但截至記者發稿,尚未收到來電。

業主可提起民事訴訟

針對這個情況,記者採訪了安徽宇浩律師事務所,該所李祥強律師表示,從已實施的《物權法》的角度,業主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根據《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樓梯間屬於本棟業主共有,個別業主不得擅自佔用公共區域養狗。

對於個別業主的行為,按照《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68條第二項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侵佔、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違反前款規定的,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或者處理。根據這個規定,相關業主和物業均可對該行為予以制止,也可向公安、城管市容部門反映要求制止,受到影響的業主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行為,排除妨礙。

對於此事的進展,記者將繼續保持關注。

大江晚報記者 湯榮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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