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鐵嶺」非法放貸,年利超36%可能要坐牢

本欄目法律顧問:遼寧銀岡律師事務所 許利偉、李英律師

二三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發佈,該意見自2019 年10月21日起施行,下面就請二位律師給廣大“裡友” 詳細介紹一些相關內容。

律師:好的。 四部門這次對“非法放貸”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其根源在於目前社會上仍存在很多以放高利貸為生的個人、組織、公司。“套路貸”這個詞大家肯定不陌生,放貸人為了規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於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36%的規定,就用服務費、介紹費、管理費、諮詢費、違約金等名義規避法律風險,看是合法實則非法的高利貸,造成的危害後果是十分嚴重的。特別是暴力催債、高利貸引起的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非法入侵住宅、綁架、以物抵債等違法行為有的造成了借款人家破人亡,嚴重危害了社會的穩定,所以國家才通過司法解釋重拳打擊“非法放貸”。

二三里:請問律師,“非法放貸”涉嫌的罪名是什麼?

律師:《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此可知,“非法放貸”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

二三里: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應當如何理解?

律師: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三里:請問律師,“非法放貸”情節嚴重包括哪些情形?

律師: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司法解釋嚴格控制合法借款利率標準即年利率36%(3%/月)以下,凡是超過年利率36%的有可能上升為“犯罪”。國家用刑罰來控制社會上放貸為生的個人、組織,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三里:請問律師,“非法放貸”有沒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律師:有啊!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三里:

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也構成犯罪嗎?

律師: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適用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併處理:(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發放貸款的;(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三里:請問律師,“非法放貸”數額如何認定?

律師:“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二三里:請問律師,《意見》對“套路貸”是如何打擊的?

律師:四部門《意見》對時下流行的“套路貸”實施了精準“打擊”,比如說明確“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違約金等也應計入實際年利率”;再比如說,將“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納入情節嚴重之列,《意見》的出臺,使國家治理“套路貸”的法律更加完善。

二三里:今天就到這,謝謝二位律師的解讀。

律師: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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