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黑車”營運的團伙被摧毀,贛州運管部門4名“保護傘”被查

壟斷“黑車”營運的團伙被摧毀,贛州運管部門4名“保護傘”被查

近日,袁某等人涉嫌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一案經贛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後依法移送起訴。

一個壟斷“黑車”營運的惡勢力團伙被摧毀,還有4“保護傘”被連根拔起!

壟斷“黑車”營運的團伙被摧毀,贛州運管部門4名“保護傘”被查

2017年年底開始,袁某為達到壟斷黃金機場非法“黑車”營運的目的,召集鄒某、邱某等人,長期在黃金機場採用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手段從事和組織非法“黑車”營運,打壓其他非法“黑車”司機,迫使其他司機接受客源調配並繳納提成,牟取非法利益。兩年間,袁某涉強迫交易累計4302次,獲利27萬餘元;鄒某涉強迫交易2612次,獲利17萬餘元;邱某涉強迫交易2446次,獲利14萬餘元。

袁某等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在機場區域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擾亂了城市客運管理秩序和滴滴打車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形成了惡勢力團伙。贛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王某等4名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和群眾紀律,充當袁某等人惡勢力團伙的“保護傘”。

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等人以暴力脅迫的方式進行非法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應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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