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通知員工簽訂辭退協議員工必須在什麼時候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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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單位通知員工簽訂辭退協議員工必須在什麼時候簽字?"這個問題發表下我個人的看法:

1.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是強制行為,員工不簽字不影響辭退法律效力。公司辭退員工,是公司的單方面行為,並不需要員工簽字同意。公司向員工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證明書),員工簽字只是簽收辭退文書,員工不簽字可以由送達的工作人員在留存的辭退文書上面註明送達情況,與在場人簽字,並拍照留存;也可以公示送達。有些公司會發辭退通知書給員工,目的在於給辭退員工留個書面文件,並當作員工收到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書的憑證而己。同時,如果有其它的證據能夠證明員工已經收到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的,就不一定要求員工在辭退通知書上簽字的了。


2.辭退員工,需要按照勞動法進行相應的賠償。至於補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是我個人的真實回答,另外相關法規規定與實際操作是有差距的,籤不籤辭退通知書不是最重要的,關鍵是有沒有給到對應的補償金。

歡迎關注我淺孝仁生,一個致力在職場領域深耕的80後,祝工作順利,健康幸福!


淺孝仁生


需要簽字的地方:

1、本職工作交接書(三人簽字,交接人,接交人,監接人)

2、行政類交接書(工位,號牌,低耗品等所有公司派發物品)

3、設備類交接書(電腦,顯示器,打印機等等)

4、離職申請書(開除也一樣需要走手續,部門領導簽字)

5、人力資產最後交接(做好以上4項後,最後和人力資產做解除合同協議書)

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應當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不需要員工簽字確認,但應當把解除合同通知書(決定、證明書)送達員工。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不選擇代通知金的,應當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向員工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決定、證明書),員工應當簽字表示收到。員工拒絕簽字的,公司工作人員應當在通知書上註明並邀請在場人簽字證明,也可以用影像記錄送達場景作為證據。


小禹凌霏


接到辭退協議就要簽了,其實這不能叫協議,應該叫通知書。公司辭退員工是公司單方面行為,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只要送到了就可以了,並不是你同意簽了才生效。

那麼辭退員工肯定也得有條件的,如果你確實違反了公司條例,那沒有啥說,接受吧,如果你不服可以拒絕簽字,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仲裁。


往事成過去


一般都是接到辭退協議就要簽字的,單位通知辭退都是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補半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交納社保也可以申請讓公司補交。

如果公司已與員工協商好了辭退協議裡的內容,在生產不缺人的情況下也可以馬上結清工資及相應的補償,也不需要再等待一段時間,因在等待期員工的工作情緒非常低,容易在工作中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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