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孫某、何某、方某各懷鬼胎殺人、傷人案

李某、孫某、何某、方某各懷鬼胎殺人、傷人案

案例

李某以搶劫故意,孫某以綁架故意,各懷鬼胎,商量共同對A某實施暴力毆打,以控制a某。李某欺騙何某說是去“教訓a某,”讓何某幫忙在戶外放風。李某、孫某二人蒙面入戶後,誤將a某的表弟b某,認為是a某。李某毆打a某(b某)腹部,孫某卻用鐵棒猛打a某(b某)的頭部。打了一會兒,a某的另一個仇人方某也過來了,見李某、孫某在打人,說,“我也一起打”,方某加入後,也用鐵棒猛砸頭部。後a某(b某)某死亡,事後查明只有一處重傷,是因打擊疼痛,而誘發心臟病發作死亡,但不知是何處打擊所致。打完人後,孫某還對a某的妻子c某實施了強姦。李某說:“你慢慢享用,不干我事,我先走了”。方某卻在出門後暗中幫孫某放風。

問題

李某、孫某、何某、方某的行為如何認定,說明理由。

答題要點

一、李某:搶劫罪(致人死亡)

(一)對於搶劫行為

1. 暴力,搶劫故意,263條,搶劫罪。

2. 對象錯誤、具體錯誤,對b某具有搶劫罪故意。

3. 對於b某的死亡結果:

(1)重傷或毆打誘發心臟病而死,特殊體質,不中斷因果關係,重傷或毆打與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2)關於重傷或毆打的因果關係分析

假定事實一:如果是在方某加入前,由李某、孫某的行為導致,因二人在暴力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則李某、孫某對共同行為導致的重傷或毆打負責,方某不負責。

假定事實二:如果是在方某加入後,由三人的行為導致,因三人在暴力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三人對共同行為導致的死亡結果均負責。

(3)由此,無論哪種情況,李某、孫某均對死亡結果負責,而按照“疑罪有利於被告人”

的證據規則,不能認定方某對死亡結果負責。

(4)結果加重犯,搶劫罪(致人死亡)。

(二)對於不制止孫某強姦的行為

1. 二人之前的入戶、共同暴力行為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對於強姦罪不屬於共同犯罪。

2. 之前的共同行為與孫某強姦沒有因果關係,李某沒有制止義務,不構成不作為犯罪。

二、孫某: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強姦罪、數罪併罰

(一)對於綁架中的殺人行為

1. 勒索目的,控制、殺害、根據刑法第239條,綁架罪。

2. 對象錯誤、具體錯誤、對b某有綁架罪故意。

3. 孫某對b某死亡的結果負責,理由同上。

4. 主觀上對死亡結果系故意,結果加重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

(二)對於強姦行為:236條,構成強姦罪

三、方某:故意殺人罪(未遂)、強姦罪幫助犯、數罪併罰

(一)對於殺人行為

1.232條,故意殺人罪

2.對象錯誤、具體錯誤

3.對於B某死亡結果不負責,理由同上。

4.故意殺人罪(未遂)

四、何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幫助犯

1. 客觀上實施了幫助李某搶劫的幫助行為,主觀上具有幫助傷害的故意,根據刑法第234條。27條,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幫助犯。

2. 與李某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是共同犯罪,對共同傷害導致的死亡結果負責。

3. 主觀上對死亡結果是過失,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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