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槍案一審宣判

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槍案一審宣判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開啟新徵程 / 譜寫新篇章

平南縣人民法院宣

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枪案一审宣判

為進一步嚴厲打擊涉黑涉槍違法犯罪分子,對違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懾,10月24日上午,平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譚海澤譚方龍黃少鋒梁偉宇黃森黃露明等人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等罪三案進行集中宣判,六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期。

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枪案一审宣判

集中宣判大會現場

譚海澤、譚方龍涉槍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份起,被告人譚方龍、譚海澤在淘寶網上經營鈦合金氣室,接單後由譚海澤購買鈦合金等原材料,譚海澤與譚方龍一起將鈦合金原材料進行加工後組裝成成品,再將加工後的鈦合金氣室郵寄給買家。2018年3月29日,公安民警在譚海澤租住的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泰安街界下南苑某巷某棟某房進行搜查時,依法扣押了鈦合金氣室、配件、加工工具、快遞單據各一批。

經鑑定,扣押的配件中有77個屬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中規定的槍支零部件

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枪案一审宣判

司法警察將六名被告人押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譚海澤、譚方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製造並向他人出售槍支零部件,二被告人行為均已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應受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譚海澤、譚方龍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均起主要作用,為主犯,依法應當按照二被告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被告人譚方龍的作用較被告人譚海澤要小,在量刑時應當有所區別。被告人譚海澤、譚方龍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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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被告人

根據被告人譚海澤、譚方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譚海澤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譚方龍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涉案槍支零部件一批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梁偉宇、黃森、黃少鋒涉槍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一、2017年6月份,被告人梁偉宇在網上購買氣槍零配件和工具後,夥同被告人黃少鋒、黃森一起到平南縣丹竹鎮某村屯山嶺組裝氣槍。後梁偉宇等三名被告人利用鉛絲通過製作鉛彈的模具製造出一批鉛彈用於填裝該槍支。梁偉宇等三名被告人在使用該氣槍一段時間後,將該槍以4200元的價格賣給黃森黃森又將該槍賣給黃某標。破案後,公安機關已在黃某標處扣押到上述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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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二、2017年7、8月份,被告人梁偉宇再次通過網上購買一批氣槍配件,並夥同被告人黃少鋒、黃森一起到平南縣丹竹鎮某村屯山嶺製造氣槍和鉛彈。2017年11月份,梁偉宇在桂平市某鎮以5000元的價格將氣槍賣給吳某裕。三、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梁偉宇通過網上購買一支槍支保管使用。破案後,公安機關已在梁偉宇處扣押上述槍支。

經鑑定,在梁偉宇、吳某裕和黃某標處扣押的槍支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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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梁偉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應受刑事處罰。被告人黃森、黃少鋒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應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偉宇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告人黃森、黃少鋒犯非法制造槍支罪罪名成立。

唯指控被告人梁偉宇犯非法制造買賣彈藥罪被告人黃森犯非法制造買賣彈藥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告人黃少鋒犯非法制造彈藥罪事實不清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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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製造槍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偉宇提出犯意,並且購買槍支零部件,後邀約被告人黃森、黃少鋒幫忙,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森、黃少鋒受邀約後協助被告人梁偉宇製造槍支,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梁偉宇等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今日平南三起重大涉枪案一审宣判

根據被告人梁偉宇、黃森、黃少鋒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決定對被告人梁偉宇、黃森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黃少鋒減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梁偉宇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判處

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黃森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黃少鋒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繼續追繳被告人梁偉宇犯罪所得9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槍支三支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黃露明涉槍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對黃露明位於南寧市青秀區楓林路6號某棟某單元某房的家中查獲兩支疑似氣槍氣槍配件和制槍工具一批。經鑑定,以上兩支疑似氣槍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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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露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受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露明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露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黃露明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黃露明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扣押在案的涉案槍支二支以及零部件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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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群眾

三起涉槍案的宣判,彰顯平南法院從嚴打擊涉槍犯罪的堅定決心,對違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強大的震懾力,為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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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涉槍無小事,民安重如山,涉槍犯罪嚴重威脅社會治安穩定、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別有用心之徒用來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在此提醒槍械愛好者,對槍支不要存有僥倖心理,切勿以身試法,一旦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必須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買單。廣大群眾如發現涉槍犯罪行為,可通過撥打110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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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潘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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