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提示】@消費者 購車要小心7大“陷阱”

【風險提示】@消費者 購車要小心7大“陷阱”

海南汽車銷售格式合同有哪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汽車經銷商是怎麼樣進行挷捆銷售、強制交易等不公平交易?消費者如何認清“定金”“訂金”“誠意金”“違約金”?近日,海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發布對海南汽車銷售格式合同存在的一些問題依法作出的點評意見,涉及7大方面。

今年5月起,海南省消費者委員會開展家用汽車銷售、旅遊、餐飲等3個行業格式合同徵集點評活動,通過新聞媒體和省消委會官方網站、市場監管系統等多種途徑徵集收集格式合同,共收集正在使用中的汽車銷售格式合同文本近30多份。海南省消費者委員會律師團對汽車銷售格式合同進行研討,發現一些格式合同中存在汽車經銷商不履行法定義務,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強制交易,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隱私權等問題,依法作出點評意見。

據瞭解,點評涉及挷捆銷售,涉嫌強制交易,侵害消費者選擇權;“定金”“訂金”“誠意金”“違約金”概念不清,混淆使用,商家意在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僅規定買方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平等,涉嫌不公平交易,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經營者延誤交車,推卸責任,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轉嫁車輛和配置價格波動責任,免除自身違約責任,構成強制交易,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汽車交付即視為合格,免除賣方的質量擔保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濫用個人信息,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等7大方面。

1、挷捆銷售 涉嫌強制交易

涉評條款:1.甲方(買方)自願委託乙方(賣方)辦理或提供如下服務項目:購置稅、保險、上牌、金融、按揭等服務,並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車輛及代辦費用實際結算彙總價(按實際發生結算,多退少補)。2.甲方(買方)向乙方(賣方)指定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3.甲方應付款:服務費,購置稅等稅費,精品費用,定保通費、保險費用。4.車輛必須由賣方監管買方在海南省車管所上牌,賣方負責保管車輛合格證,賣方委託專人配合買方在海南省內車管所辦理上牌手續,買方有義務配合賣方於上牌當天起3日內提供相關車輛有效資料。

點評:以上條款表述共同特點是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並未設置供消費者進行選擇的項目,也沒有可選擇的說明或提示,使消費者喪失選擇權。有些條款標明消費者可自願委託商家代辦,但實際銷售中,消費者並非能自願,假如不委託商家代辦這些服務,將享受不到應有的優惠,且乙方(賣方)提供的保險公司、貸款機構均是商家指定,幾乎沒有選擇的機會,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涉評條款違反了上述規定,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涉嫌捆綁銷售,構成強制交易,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些條款應屬無效。

2、“定金”“違約金”等混淆使用

涉評條款:1.乙方(買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賣方)支付誠意金XX元,車款繳清時,訂金充抵購車款,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無權要求甲方退還定金。2.乙方(買方)接到甲方提示通知後,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付款辦理提車手續,視乙方違約……,乙方按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擔賠償責任,如超過十五日仍未付清車款的,本合同解除,乙方(買方)所付定金不予退還;乙方交付訂金的,訂金不予退還並且按車身價格的20%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定金是具備特定法律後果的法律術語,定金收取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超過20%部分不適用定金罰則。根據《擔保法》第89條規定,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沒有特別約定相應法律後果僅是一般預付款的意義,不適用定金罰則,不能主張定金權利。

違約金是合同訂立之後,違約方違約的情況下所應支付守約方的補償。合同違約金由雙方自行約定,一般約定應該對等,不得過高,並且在具體適用時,如果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時候,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但兩者不能同時適用。

上述涉評條款中同時出現“誠意金”“定金”“訂金”,概念不清,混淆使用,讓消費者不知所云。很明顯,汽車經銷商惡意設置責任約定不對等條款,增加消費者責任,減輕自身責任,違反《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應屬無效條款。

3、僅規定買方的違約責任等

涉評條款:關於定金條款:1.活動期間定金概不退還。2.簽訂銷售定單後,該定金不可退,若因供貨方原因,導致無法供應定貨方所需車輛,定貨方有權要求退回定金。3.甲方(賣方)如未如期交付車輛,乙方(購買方)可要求甲方退還定金。

點評:以上涉評條款規定簽訂合同後定金不可退,或賣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如期交付車輛,僅向買方返還定金,均是典型的不公平交易條款。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之規定,如果系賣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提供指定車輛就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關於“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話、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該涉評條款明顯是減輕或免除經營者的責任,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應屬無效條款。

涉評條款:關於違約金條款:1.乙方(買方)不按時驗收接車,且經甲方(賣方)通知後超過一個月(也可雙方協商期限)仍未驗收接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購車款20%的違約金。2.乙方(買方)接到甲方提示通知後,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付款辦理提車手續,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不予留車,乙方所購車輛另行安排;乙方按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擔賠償責任,如超過十五日仍未付清車款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還,乙方交付訂金的,訂金不予退還且按車身價的20%承擔違約責任。3.本協議簽訂後,乙方(買方)不按預計交車時間提車,或單方要求退定時,甲方(賣方)有權不退還定金,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車款總額的3%的違約金。

點評:1.對於遲延交付車款的情況,按照車行設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標準,逾期付款年利率達到182%,明顯過高,不受法律保護。2.在僅支付定金情況下,不退還定金就已屬違約責任,不需要再另行約定車款總額的3%違約金。3.買方購車款已經全額交付情況下,即使買方不按時提車,且經通知後仍不提車,賣方仍無權解除合同,但可以根據實際損失的情況約定承擔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根據《合同法》公平原則,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以上涉評條款約定買方各項違約金過高而對經營者違約則沒有作出規定,屬於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應屬無效條款。

4、經營者延誤交車 推卸責任

涉評條款:若訂貨期間因生產廠商或運輸工具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因素,人為破壞或不可抗力……造成交車延誤,不視為延遲交車,賣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點評:此條款將非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作為經營者免除責任的情形,擴大了經營者免除責任的範圍。運輸工具中斷或發生意外、廠家生產原因等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應屬賣方經營過程可以預見及避免的經營風險責任,屬於賣方或第三方原因導致賣方違約,相關違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與買方無關。該條款是免除汽車經銷商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5、轉嫁車輛和配置價格波動責任

涉評條款:1.車輛價格和隨車配置單價為雙方簽署本合同之時的現行廠配和價格,因廠家產品換代等政策的調整,在乙方提車時廠配可能會發生變化,單價也會因此有所變化,乙方同意接受變化後的新廠配和新價格。2.在本合同簽訂後,國家相關法規、政策調整消費稅、

關稅等稅費的稅率而使本合同第一條所規定的車價增加,則車價增加部分由買方承擔。

點評:1.車輛價格和配置屬於合同主要內容,是消費者最為關注的問題,涉及消費者重大利益。車輛價格和配置通過合同確定後,如賣方不能履行合同,買方有權變更或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廠家原因導致車行(賣方)不能履行義務,這是賣方正常的市場經營風險,賣方不能通過格式條款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且免除自己的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涉評條款內容實際上是賣方以強勢地位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免除自身違約責任,進行強制交易,嚴重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條款。2.合同簽訂後,遇有國家稅費調整時,不應有溯及力,如發生調整稅費稅率增大的損失,也應平等分擔,更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民法原則。

6、汽車交付即視為合格

涉評條款:合同車輛驗收應於交貨當日在交貨地點進行,買方應對(合同車輛)的型號、外觀(包括但不限於漆面是否劃傷、玻璃是否破損等)、內飾、配置、功能、隨車物品和文件進行認真檢查,確認驗收完成後,雙方應共同簽署驗車交接單。買方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賣方交付的合同車輛合格,車輛數量和質量均符合合同的要求

點評:此條款約定車輛交付即視為合格,要求消費者現場對汽車“質量”進行驗收,並約定當場不提異議視為合格。汽車的數量、外觀可以現場確認,但是汽車質量等內在缺陷消費者是無法通過現場進行確認和檢驗的,汽車質量應受《產品質量法》以及家用汽車三包規定的約束。涉評條款中,賣方單方面免除質量擔保義務,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屬於不公平交易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6條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

7、濫用個人信息權

涉評條款:買方同意賣方在以下範圍內使用其個人信息,1、商品及服務的企劃、開發、改善。2、在產品企劃、開發或提供服務質量及顧客滿意度等方面,實施的各項調查。3、“買方理解並同意,為了……實施各項調研……市場營銷……,賣方需將買方的個人信息提供給生產者或賣方關聯公司……。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涉評條款中,賣方向相關聯方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並未設置可選項並徵得買方同意,實際是為了自身牟利,侵犯消費者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隱私權,應屬無效條款。

《中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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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製作 何玲 審讀 歲正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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