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要公对公?

小猪的世界


这个问题确实很好,不过回答起来却比较棘手。

发票的本质是交易的一个凭证,如果从发票这个大概念来讲,没有什么公对公的说法。但在中间,发票又赋予了更多的作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它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抵扣增值税税款,因此,对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就尤其严格。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为什么要公对公?

一、从接受方来讲

发票的接受方索取发票的共有目的是作为交易的凭证,以证明交易存在。对具有核算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来讲,可以作为一个会计凭证。如果不是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的作用就体现不出来,那么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点“用牛刀杀鸡”的感觉,大材小用了。

从这个角度来讲,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没有必要非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由于没有抵扣增值税税款,所以,税务局这接受方也没有死硬规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有些小规模纳税人也接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对此也是持包容态度的。

二、从开票方来讲

这个管理就十分严格了,首先税务局对申领专用发票就有十分苛刻的要求,以前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申领专用发票,现在随着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税务局对申领发票的纳税人资格也开始放开了,从个别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到近期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总函〔2019〕243号),可以说,税务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也越来越人性化了。

但是,税务局仍然没有放开对自然人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即使在多次放权后,仍然只是对登记注册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我想随着改革的深入,从税收控管的角度,只要开票人(无论是自开还是代开)依法足额缴纳了税款,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出于管理的目的,对没有注册的单位或个人,将来也不能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不过,可能会允许他们到税务局去代开专用发票。

三、总结

本来,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的国家就很少,只是我国以前的税收思路过于狭隘,管控过严,才形成了大家意识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公对公,或者只能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

随着放管服的深化,对增值税理解的加深,对国家税款控管能力的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会越来越低,期待着不久的将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票,都能回归其作为交易凭证的功能,不要过份赋予其过多作用,这也是当前虚开发票高发的本质所在!


撰文:左刀三爷 好就关注一下,不好就拍砖!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左刀三爷聊财税


个人观点:1、相关税法规定购买方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料;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公对公开具,以符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合一”或称“三流一致”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中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符合“三流合一”或称“三流一致”原则,既“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该公告具体内容包括: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4、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法票,必须要适用公对公转账付款。若开具增值税专用法票但又不采用公对公转账付款方式付款的话,就无法达到税局的“三流一致”的要求,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法票的嫌疑,对买卖双方都会产生严重的涉税风险。

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公对公需要的资料(1)对方单位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3)地址及电话;(4)开户行及账号。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





红牛资讯


一直有人在追问这种问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要一定公对公?没有虚开不是就可以吗?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看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


发票的购货方和销售方企业名称都是根据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来填开,如果银行账号填的是私人账号,那么账号名称是个人名字,不是企业名称,因此账号名称和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名称比对就会不符,如果开票时企业名称填开的是营业执照号名称,银行账号也是企业名称,票面信息比对是相符的,如果付款时,货款打到私人银行账号,那么付款凭证和发票比对不符。

增值税电子底账比对的最基本规则,购货方和销货方的名称和银行账号的名称,银行打款账号的名称,是要相符合的,而且还要三流一致。

发票要据实开具,三流一致 ,这是最基本的开票规范,三流一致虽然不能证明没有虚开 ,但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的最基本规则,不一致会出现风险管理疑点数据。


税收视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公对公开具。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由专门机构负责印制的。作为发票的一个种类,它是反映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的会计记帐原始凭证。一方面记载了销售方的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它是记载购货方的购货金额和进项税额,在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其公式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从其作用和功能上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是重要的会计记帐原始凭证,又是抵扣税金的合法凭证和“有价证券”。

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明确规定,专用发票开具应“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专用发票的一个栏次为“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此项目在税务管理系统中可以识别购货方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如果对自然人个人开具,就属于违反管理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将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资深税官与您聊税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销双方一个重要的凭证和税款抵扣的重要依据,在管理上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够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票的。其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对谁发货就对谁开票,找谁收款,也就是常说的“三流合一”,如果三流不一致的话,很可能判定为虚开发票,一旦认定为虚开,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会受到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会计人生6666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公对公!!

首先针对您的客户,如果是小规模,他们不能认证专用发票,这样开具的专用发票很容易形成滞留票,这样税务系统会有风险提醒。这是很多小公司不想碰到的,因此,他们不会收专用发票。如果是个人,那更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普票一样可以作为交易凭证。

而且根据相关规定,专用发票也只能开给一般纳税人

当然成品油发票除外,成品油发票因为牵扯一个库存,所以开给小规模经销商企业的发票也是专用发票。


许小诺


开具增值税专用法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适用公对公转账付款。若开具增值税专用法票但又不采用公对公转账付款方式付款的话,就无法达到税局的“三流一致”的要求,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法票的嫌疑,对买卖双方都会产生严重的涉税风险。

开具大金额的增值税普通法票,一般需要使用公对公转账付款。大金额的经济业务若通过现金方式付款,同样会令人怀疑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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