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單位失誤,導致員工12年未籤合同,應怎麼辦?

用戶7185343757571


對於在一個單位工作了12年,還未籤書面合同,對於這種情況,其實即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也能做12年,至少證明這個公司發工資還是算準時,而且工作環境、企業氛圍應該也不差,否則不可能做這麼久。

我們要先看下這種情況下的關鍵要素: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不屬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所以不用去想通過這一塊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2、未籤勞動合同的11個月工資差額,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所以也沒有機會了。

3、從你入職的第二年開始,就視同公司和你之間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了,所以現在公司也不得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和你的勞動關係。

其實您目前應該怎麼辦?主要是要想辦法保存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1、發放工資的記錄。

2、社保繳納記錄,如有。

3、工作總的工作記錄,包含你和公司信息的。

4、公司發的通知通告,有涉及到你個人信息的。

5、工資給你開具的工資證明、在職證明等等。

如果真對公司有點想法,應該怎麼辦?【但這個強烈不建議,畢竟在公司能夠做滿12年也是不容易,也說明這個公司其實也不算太差】

1、看公司有沒有依法足額為你購買社保。如果完全沒有購買社保,那麼可以通過申請被迫離職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補繳社保。如果只是未足額購買社保,那麼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差額。

2、看公司在最近一年內發工資存不存在罰款、剋扣工資等情形,這種也可以作為被迫離職的理由。

總的來說,已經在這家工資做了12年了,建議就不要想多的想法了,可以先收集一些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來保障自己,其他的真沒必要想太多了。以上,僅供參考建議。


打聽生活


由於單位失誤,導致員工12年未籤合同,這種情況在很多公司都是存在的,下面和你分享一下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係成立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花名冊備查。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招錄用工,從上班的第一天開始,事實上已經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不管書面勞動合同從什麼時候開始簽訂,那麼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都是從進入公司報到那一天開始計算。

第二,用工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是書面勞動合同還是不能少的。如果是在入職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勞動關係的建立還是要從入職的第一天開始計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個月的 工資。但是這個是有時間限制,也就是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如果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要根據這一條來主張自己的權益,最多時限就是一年,如果在一年之內,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管是否辭職或是在職,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本人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的工資。

第三,在用人單位工作了12年的職工,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都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你所在的單位,由於工作失誤,導致員工12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已經超過12年,所以這種情況應視為你們單位已經和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能按照相關的規定,按時發放工資,依法足額繳納社保,那麼員工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就是正常的。即使你現在不想在該單位繼續工作了,用人單位也是不會承擔任何經濟補償或是賠償責任的;相反如果用人單位要和你們解除勞動關係,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由於用人單位失誤,導致12年沒有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管是工作失誤也好,還是有意為之也罷,都不影響單位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存在的事實,也不影響用人單位和員工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實。如果員工要以此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很難得到支持,相反如果用人單位以此來隨意解除勞動關係,或是不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或是補繳社保。


幫兄愛唱歌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說嚴重也比較嚴重,但是說不嚴重,也不會對員工造成一些重大的影響。因為,雖然勞動合同書是證明員工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直接證據文件,但是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員工已經在該單位實際工作了12年,也不能因為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就否定員工與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在一年之內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但是這個是有訴訟時效的,如果超過了時效就不能要求了,現在員工顯然是已經12年沒有籤書面勞動合同了,要雙倍工資是不太可能了,但是因為已經超過了十年,所以現在員工完全有理由要求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便用人單位不籤,按照法律規定,也已經視為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此時員工完全有理由要求單位簽訂,而且員工如果以此來辭職的話,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這些義務,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如仍在單位工作,已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德哥勞動法在線


勞動法規定,工作超過10年沒簽勞動合同,這樣處理可拿補償金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在聘請員工時,需要根據勞動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需要按社保相關規定給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是,總有一些單位,鑽法律的控制,以各種理由推脫,甚至直接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員工交社保,而員工維權意識不強烈,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

記得有一位勞動者問我,在單位兢兢業業15年,單位一直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更是從始至終都沒有簽訂過,現在才想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損失已經太多,時間太長久,不太好彌補了。不過還是可以通過勞動法相關規定,根據合理合法的方式,來拿到一定補償金的。

首先我們得知道,沒有交社保,養老金是肯定拿不到退休金的,即使辛苦工作15個年頭也不行,這是硬性規定沒辦法,而且養老保險也不能補交了。建議,可以先跟單位進行協商,直接讓單位賠償你的相關損失。如果單位不願意賠償,也就是個人與單位協商失敗,那麼可以直接去投訴,投訴部門是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他們可以就社保這一塊,給予你幫助,並且為你主持公道。

關於勞動合同問題,還是忍不住吐槽,維權意識但凡強烈一點,也不至於拖這麼久啊。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超過10年(涵蓋10年),或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到365天內,都沒簽訂書面意義的勞動,這也屬於簽訂了勞動合同,不過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而那一位諮詢者就屬於簽訂了這種勞動合同。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解除理由就是用人單位違法了,那麼單位是拒絕不了的,單位需要根據工齡,給予相應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這個補償金怎麼算呢?還是得根據勞動合同法來,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條規定,從用工的第一天開始,需要給員工支付雙倍工資。這是其中一部分,還有一部分補償可以拿到。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賠償員工高達12個月的工資,這一筆賠償金就很高了。

當然,如果單位就不承認員工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員工可以拿出自己的工資條、工牌等材料,這些可以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其他同事也可以幫忙證明,相當於人證物證俱在,單位想否認也否認不了。

看到這兒,大家應該明白該怎麼處理了,在單位工作時間超過10年,就算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也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於長期不籤合同,也不交社保的用人單位,大家怎麼看呢?歡迎留言討論哦。




居仁義


恭喜你,你已經是單位固定員工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