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先搭車後補票”拆遷,需要做好證據保全

在房屋徵收拆遷中,一些地方存在以“偷拆”“誤拆”“繞拆”等方式拆遷倒房。這些“先搭車後補票”的方式造成拆遷已完成的事實,使得被徵收人在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本文通用一個案例來詳細講解如何規避這類拆遷帶來的風險。

遇“先搭車後補票”拆遷,需要做好證據保全

【案情簡述】

2011年12月24日,N市政府作出《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將省政府的徵地批覆內容予以公告,並載明徵地方案由D區政府實施。柯某名下的房屋(建築面積220平方米)在本次徵收範圍內。柯某於2011年9月12日去世,生前將該房屋處置給其女兒倪某某及外孫池某甲、池某乙、池某丙。在實施徵遷過程中,徵地單位分別製作了《N市國家建設用地徵遷費用補償表》《N市徵遷住房貨幣化安置(產權調換)備案表》,對柯某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予以登記補償,倪某某的丈夫領取了安置補償款。

遇“先搭車後補票”拆遷,需要做好證據保全

2012年年初,D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將柯某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除。原告倪某某等4人認為D區政府非法將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財產權,故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D區政府賠償房屋損失、裝飾裝修損失、房租損失共計280餘萬元;房內物品損失共計11萬元,主要包括衣物、傢俱、家電、手機等6萬元,實木沙發 5萬元。

【法院判決】

N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21日作出行政賠償判決,駁回倪某某等4人的賠償請求。倪某某等4人提出上訴,M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撤銷N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判令D區政府賠償倪某某等4人房屋內物品損失 8萬元。

【案情分析】

D區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亦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的房屋實施拆除的行為違法。

關於被拆房屋內物品損失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遇“先搭車後補票”拆遷,需要做好證據保全

D區政府組織拆除房屋時,未依法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未製作物品清單並交倪某某等人簽字確認,致使其無法對物品受損情況舉證,故該損失是否存在、具體損失情況等,依法應由D區政府承擔舉證責任。倪某某等人主張的屋內價值6萬元的物品,包括衣服、傢俱、手機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實際情況,且政府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這些物品不存在,法院對物品種類、數量及價值予以認定。倪某某等人主張實木沙發價值5萬元,已超出市場正常價格範圍,又不能確定其材質、形成時間、與普通實木沙發有何不同等,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出於最大限度地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考慮,結合一般市場行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了定價。

【律師提醒】

在徵收拆遷中,被徵收人、被拆遷人無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擔心自己的房屋被“偷拆”“誤拆”“繞拆”,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的見證下,自己提前做好財產登記,並留存影像證據,以備行政訴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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