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如何安置?

张立启


职能整合,也就是多个单位整合成为一个机构,或者多项分散在各个部门里面的职能,整合到一个机关。简单理解就是多个单位合并了。

这个情况对于很多正式编制员工来说,算是个难得的好机会,因为这样一整合说不定有惊喜。但对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就真的不好说了,喜半参忧吧。

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如何安置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撤销、整合等,都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事业单位改革后,对于编外人员安置,是按以下顺序进行的:

一、优先保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就业

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单位岗位的需要,优先采取保证原合同人员就业的方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这类用工方式,一般都由当地财政统一供养。

不过,如果针对部分有收入的单位,情况就不同了。

比如说:医院这类单位。这类单位编外人员,可以由人事、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


二、需要对自主择业者或自主创业者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都是如此补偿。

如果是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事业单位可以考虑公益岗位就业。

当然了,失业人员也可以按照固定领取失业补助!失业人员可自主学习技能,后续尽快寻找新的工作岗位再就业。

三、劳务派遣工就由劳务派遣公司安置

劳务派遣工是没有直接与事业单位发生关系的。


比如我亲戚在银行上班,但一直没有机会转正,这种情况她就只和劳务派遣公司有关系。


因此,我亲戚如果在银行失业,这就需要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因此,如果我亲戚有一笔经济补偿,那也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和她从业的银行是搭不上关系的。当然,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岗位,也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上面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希望能解决你这个问题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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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迪说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临时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总人数达到1200万人以上,占到了事业人员的三分之一,数量极为庞大。党政、事业单位改革,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和编制,首当其冲就是解决这些编外人员。能采取和已经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严禁行政部门使用编外临时人员。行政部门执行的是监督管理职能,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不适合使用临时辅助人员。因此,《公务员法》严格禁止工勤人员提拔任用、过渡公务员,也禁止以前的聘干、转干人员担任行政部门实职,工勤人员和工勤编制只出不进,随退随销,直至全部取消。随着工勤岗位在行政部门的全面改革,正式的工勤人员都不允许使用,更何况编外临时人员。早在《公务员法》出台之前,行政部门就全面清退各单位使用的临时人员,机关事务改革、公车改革后又彻底清理完了最后的编外人员。

2、全面清退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行政执法综合改革,要求全面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取消临时人员执法资格和资质,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随着各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将采取人编对应的模式,严格审核执法队伍编制使用和人员素质,组建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全面改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公益二类中的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一起推向市场,改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购买服务,彻底实现管办分离,事企分开,避免出现“红顶商人”“红顶中介”等不公平竞争。地方政府自定的“自收自支”类编制也全面取消,不允许地方政府处行核定、使用编制类型。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承担生产经营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全面随企改制,或者自主择业,清退占据了事业人员总量三分之一的编外临时人员。

清理编外合同人员,能大大减轻政府经营成本和财政负担,避免混编混岗、人员混杂的现象,杜绝行政部门有临时雇佣人员、执政执法外包或者临时工执法、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混为一体,理顺人事关系,强化人事管理,为打造高效廉洁、优质服务的政府机构奠定良好的基础。


公事吧


我目前就在某三四线小城市,市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同工同酬岗。最近也为改革的事情烦恼。下面简单说下,我了解的情况。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比如执法,稽查等。这类单位很有可能划到相近的行政机关,人员也随之划转,但一般不会转公务员,仍为事业编。而合同,聘用,临时人员的去留,就要看新单位的人手了,如果人够了,那么很有可能被清退。发给补偿,自谋职业。

2.承担经营类任务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国家规划是推进转企改制。一般是拥抱市国资委下的全资国企。因此,相应的人员,都会从新与新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编外的当然是合同制,编内的有可能保留事业身份,类似于以前的电力局,水务局改制的时候。

3.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照以前的划分标准,有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一类基本会继续保留。二类呢,一般会剥离经营性业务。把经营性业务转企改制,公益性业务转为公益一类。三类,大概率会全部转企。

也就是说以后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只保留公益一类,还是少量保留。

4.高校和医院。这个大家早就知道了吧,体制不会改,但是会进行企业化管理。我想,高校和医院的人员应该是最稳定的。无论是编内,编外,高校和医院的改革对他们而言都是利好。

总之,编内的大多会人随事走,铁饭碗还是铁饭碗。编外的就要看单位的性质以及改革方向了。


会跳高的猪


能留则留,莫做强求。事业单位职能整合的背后就有人员清退的目的,一些单位人事浮躁,机构臃肿,职能整合就是“治臃”。

虽然会清退掉一些人,但也是讲究章程的,谁去谁留也要看人员性质的,并不是一刀切。在题主问题中的几种人员,临时人员是首先要辞退的,其次是聘用人员,合同制人员看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的情况,同样是合同制人员但结果不一定相同,可以肯定的是留下的都是择优的。


整合清理正当时

一直以来是编外人员充斥着一些单位,正式人员与非正式人员比例严重失调,而非正式人员的来源又可能沾着各种人际关系,不泛有人情岗位,有的就像“萝卜招聘”那样夸张,因人设岗。

机构编外人员过多也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人多遇事又相互推诿,在实际工作的开展当中因为非正式人员又缺少事权,往往做的事情不尽人意,有的还留下责任尾巴,在群众当中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

人浮于事,有的上班时间看起来人头攒动,但是在事情面前就是没人伸手。在具体事务处理当中,明明可以一个人进行的,偏偏要带三两个非正式员工打下手,在一些处理现场出现人员是正式与非正式的组合结构。而一些非正式员工有的靠关系进来的,有的是倚仗的关系并不能够完全服从管理,有的自身条件达不到,比如文化层次不够,这样的人员只能把事情干砸锅。

根据人员性质决定安置方案

临时人员的性质很简单,属于临时抓壮丁进来充场面的,有事用到,无事走开,现在单位都整合掉了,这时临时工只能被清退,因为属于临时工性质甚至可以没有任何补偿。

聘用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聘或续聘,这个要具体的被整合的事业单位情况,被整合之后原单位在新的整合后单位当中没有话语权,那么也是决定不了聘用人员是否聘用的。

合同制人员因为合同的签订,相对于手持“铁券丹书”可以“免死”,单位不好强行辞退,起码要协商好辞退的条件,即补偿能够让被辞退人接受才可以。不过,能够留下的人员工作岗位肯定会进行重新安排,因为单位整合人际关系不可避免的会被打乱。


没什么纠结和担心的,依法去留

面对事业单位职能整合,担心饭碗不保的人不在少数,但是应当明白自己的身份,比如临时人员,人家单位都被整合掉了又从哪里把你留下?聘用人员同样是看单位整合以后是否有需要聘用,如果没有也只好辞退。

在我看来,没什么纠结和担心的,依法去留,公平、公正、公开的决定谁去谁留,让大家心里服气并能够接受现实。至于事情的当事人,我劝一句,认清自己的身份就基本知道安置的结果了。


老郭职说


职能整合后,三类人员大体会按照分流、提前退休、自主择业三条路进行安置。

本次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改革面广、力度大,其中有一个原则就是精简机构、精简人员。按照该原则,一些事业单位将进行职能整合或者取消,正式的在编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整合到新的单位,但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则很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在次之前,很多地方已经对单位的临时人员进行清退。今后事业单位不会再有需要那么多的临时人员,借助这次机构改革,肯定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

那么三类人员的出路在哪里呢?开头我已经提到了:分流、提前退休、自主择业。在事业单位完成改革后,三类人员大部分将会按照分流、自主择业进行安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说白了就是被单位辞退,自谋职业。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也可能会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

还有一种安置方法就是提前退休,结合实际情况,单位在改革后可能会制定“老人老办法”的方案,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大白i说事


机构改革只是优化部门管理,不同类别的编外人员也会相应的划归不同部门,对于几类编外人员来说影响并不大。1.大规模裁员目前是不可能的,正式服务人员还是短缺的,政府需要这类人员干事,从不断人员招聘就可以看出待遇少、要求高、上手快,也是政府解决就业的方式。2.考虑更多的可能是待遇问题可能会适当上调,一个地方基本工资都一样,不同的在于不同部门,执法部门有办案补助会高一点。想编制是不可能的了,地方编制有限,现在是逢进必考,想进体制内还是考吧!


龙影随行


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这次事业单位改革大家要把握一个原则:带编制的人员属于正式人员,这个编制是国家、政府给的,工资也是政府财政发的,所以这次改革,国家、政府会给带编制的人员一些改革政策;不在编的人员属于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员,发工资是单位发的,所以这部分不在编的人员怎么安置是单位说了算,国家、政府不会管的。下面我具体说一下:



说之前,我给大家普及一点知识: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也是聘用人员,签订的也有合同,大部分人不知道,你们可以问一下你们单位管人事,一个事业单位在人社局进行岗位设置的时候在编人员是必须跟单位签订合同的,不过这只是个形式,一般你们单位管人事的会替你代签合同,这个对你晋升、工资没什么影响的。

所以,事业单位只有两种人:正式在编人员和不在编人员。

一.不在编人员。实际上不在编人员不管你是劳务派遣人员还是跟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都是临时工,分两种情况。



1.交警队伍中的协警、城管队伍中的协管。这类属于执法辅助人员,这类人员一般是正式在编执法人员不足而临时聘用的,虽然也经过考试、面试、体检,但是这样的考试跟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不同的,这样的考试相对来说要简单的多。给大家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一个城市有50条道路,正式在编城管执法人员只有50个,因为在道路上巡查城市管理需要换班的,而且还要留一部分人在办公室做党建、行政工作,这样的话人员不够呀,城管局就会向市政府打报告招聘100名协管人员,然后由30名正式在编城管执法人员带着100名协管在50条道路上执行巡查执法,剩下20名正式在编人员做其他党建、行政工作,这类人员的工资是由城管局问当地政府要资金,然后由城管局执法支队给这类人发工资,这类人员的工资虽然没有正式在编人员工资高,但是也有五险一金。这类执法辅助人员虽然也是临时工,但是相对比较稳定,这次事业单位改革对这类人员影响不大,根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里面明确了可以有协管队伍(只是又明确了:协管人员没有执法权力,只能干巡查、宣传等辅助工作),因为一般执法类正式在编人员很少的,必须招聘一些不在编的临时人员,不然工作干不完,这类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辞退的。



但是,这类人员辞退不辞退在单位领导一念之间,比如你工作中有失误了,单位领导不想用你了,说把你辞退就把你辞退了,好点的单位再给你发几个月工资补偿一下,但是单位领导有权辞退你的。

而正式在编人员则不会这样,就算你工作中有失误,没完成工作任务,只要你没违法乱纪,单位领导也没有权利辞退你,单位领导最多说你能力不足,把你调整到其他不重要岗位,但是他没有权利辞退你,前提是你没有违法乱纪。



2.像保洁、文印、保安这类的临时工。这类临时工是一点保障都没有,单位想辞退你就辞退你了,跟事业单位改革没有一点关系的,就是事业单位不改革,人家单位不想聘用文印人员了,直接就把你辞退了,最多再给你几个月工资补偿,这类人员通常只有五险,没有住房公积金的。



二.正式在编人员。分三种情况:

1.参公事业编和财政全供事业编人员。工资待遇什么的都没变,只是工作岗位变了一下,比如这次各地市工商局和质监局都撤销了,两个局下属都有类似信息中心的事业单位,一般都属于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也撤销了,政府新组建了一个新局叫市场监管局,下面也有事业单位比如叫什么服务中心,以前工商局信息中心和质监局信息中心的人员就在市场监管局服务中心上班,工资待遇什么的都没变。

2.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这类单位一般是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的,人员工资是单位发一部分,财政发一部分。这类单位这次改革分情况而定,有些单位转为了财政全供事业编,以后工资完全由财政发放;有些单位转为了企业,人员了变为了企业员工;还有些不具备转为企业的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就撤销了,政府给一些补偿,就把你辞退了。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家已经明确了,这类单位要转为企业了,黑龙江、广东等省已经下红头文明确了像殡仪馆、疗养院之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完全改为企业,以后人员就是企业员工,工资待遇跟企业盈亏情况挂钩。


公职人员那些事儿


通常事业单位整合后,政府将对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清理,但是由于临时工作人员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短时间很难完成交接,为了工作能够平稳过渡衔接,一般不会一刀切,只有少数不重要的岗位临时工作人员会离岗。或者通过压缩整合后部门的全年预算经费,让新成立的部门自行考虑临时工作人员的去留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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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临时编外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劳动派遣工等,人数已经达到了一千多万,几乎占到了事业单位人员的四分之一左右,可以说这部分群体数量是相当庞大的,那么机关单位精简人员,这些人肯定首先面临精简,基本上对于这部人员采取这些处置办法。

第一,严谨行政部门使用编外临时人员,行政部门执行的是监督管理职能,政策性强,责任重大,不适合使用临时辅助人员,所以,公务员法严格禁止工勤人员提拔任用,过度公务员,也禁止之前聘干,转干人员担任行政部门实职,工勤人员和工勤编制只出不进,随退随销,直到全部取消为止,伴随着工勤岗位在行政部门的全面改革,正式的工勤人员都不允许使用,更何况编外临时人员,早在公务员法出台以前,行政部门就全面清退各单位使用的临时人员,机关事务改革,公车改革后有彻底清理完了最后的编外人员。第二,全面清退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行政执法综合改革,要求全面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人员,这其中包括取消临时人员的执法资格和资质,不允许使用辅助人员执法,伴随着各领域执法队伍的建设,也将采取人编对应的模式,对于执法队伍编制使用和人员的素质审查的将更为严格,组建出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第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全面改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公益二类中的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一起推向市场,改成企业后,自主经营,自己负责盈亏,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购买服务,事企分开,避免出现一些徇私舞弊的现象,例如红顶商人,红顶中介等,地方政府自招的自收自支类也将取消。

总的来说,清理编制外的合同人员,们能够对地方政府的经营成本以及财政负担起到很大的减轻作用,避免混编混岗,人员混杂的现象,避免行政部门有临时雇佣人员,临时工执法等情况,为打造高效廉洁,优质服务的政府机构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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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中,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

事业单位改革中,除了单位的正式职工会妥善安置,整合分流,或者按要求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使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其前途则会根据单位实际使用需要情况来决定。机构改革要求精简机构,这个任务主要由事业单位承担;精简编制,方法就是撤销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精简人员,主要是从机关事业单位中超过1000万的编外临时人员入手,这其中就包括劳务派遣工。

事业单位的编外临时人员,实行的是合同制管理,依照的是《劳动合同法》,不管是财政统一供养的,还是单位自主招聘的,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撤销、整合等,都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变更事项。事业单位改革后,对于编外人员安置,是按以下顺序进行的:

1、优先保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就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优先采取保证原合同人员就业的方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于编外人员安置,会根据实际需要,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分配各机关单位使用;或者由人事部门指定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服务,这两类用工方式,一般都由当地财政统一供养。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主要是指医院,可以由人事、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

2、对自主择业人员进行补偿:对于愿意自主择业、创业的人员,或者因机构改革,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都是如此补偿。对于部分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考虑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失业人员也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在政府的引导下,重新就业。就业部门要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安置:劳务派遣工不直接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关系,其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安置,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岗位,也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已经注销或者破产的劳务派遣公司,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按要求必须妥善安置涉改人员,尤其是编外临时人员。要积极协调、帮助其自主择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将由社保部门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稳定团结,人民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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