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作為我國三大訴訟之一
主要解決各類民事糾紛案件
那麼民事糾紛起訴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讓我們接著往下看
起訴狀中應寫什麼?
起訴狀是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對民事糾紛進行審判的法律文書,必須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打官司的目的,即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提出請求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以及有關證據和證人姓名及聯繫地址。
一般按照以下格式提交起訴狀:
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
民族:職務:
工作單位:
住址: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
民族:職務:
工作單位:
住址: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收到訴狀後,法院多久才能給答覆?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並且屬於起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就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勝訴、訴訟無理等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以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並通知當事人。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二條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還能再起訴嗎?
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應當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沒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就該裁定提起上訴;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法院說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變動以符合起訴的要求,再次起訴時如果符合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案件。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一百四十二條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還能再起訴嗎?
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決定不再受理的,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與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一般情況下
法院可以用哪些方式送達文書?
送達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目的是便於他們更好地參加訴訟活動,因此受送達人應當積極配合。
法院通常會以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或以郵寄的方式來送達。如這樣送達有困難,還可委託其他法院送達。如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院可將訴訟文書放置在他的住所而視為已經送達,即留置送達。對於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員,如軍人、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則採取轉交送達的方式。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用以上方法都無法送達,法院還能以公告方式 送達,即經過60天的公告期,推定訴訟文書已被送達。整個訴訟過程中,法院會依法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交相關的訴訟文書,如受案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和民事裁定書、判決書等。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
提起反訴要滿足什麼條件?
怎麼提起反訴?
被告所提起的反訴必須針對本案的原告,一般應當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牽連,否則法院無法合併審理,反訴也就失去了其實際意義,被告就必須另行起訴。比如,承租人告出租人房屋漏雨要求其修理房屋,出租人可以反訴主張承租人支付所欠的租金,以對抗承租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提起反訴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可以在針對原告起訴狀的答辯狀中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單獨遞交反訴狀。如果書寫的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反訴,由法院的工作人員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被告應在什麼時間提起反訴?
原告撤訴後,被告還可以提起反訴嗎?
被告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以保障原告的答辯權利,並且便於法院在開庭之前確定案件的爭議。
反訴是被告提出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訴,被告的反訴依然可以繼續,而不會因原告的撤訴而不成立或終止。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可以就已經放棄的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嗎?
當事人可以在法院判決之前放棄自己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的訴訟請求,在同一民事法律關係當中放棄了訴訟請求,就喪失了相應的實體權利,因此無權就已經放棄的訴訟請求再次向法院起訴。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如何申請撤訴?
撤訴後能再起訴嗎?
原告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接到原告的撤訴申請以後,會對原告的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其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是否反映了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就准許撤訴;如果法院審查發現撤訴會導致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或者當事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則會作出裁定,不准許原告撤訴。
撤訴以後即視為自始沒有起訴,原告當然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自己的權利。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院按撤訴處理的情況有哪些?
法院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由法律明文規定,主要包括:原告經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應當預交而沒有預交案件受理費,法院通知後仍沒有預交或申請緩、減、免沒有獲得法院批准仍沒有預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作原告時,其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八條。
閱讀更多 律師圈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