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萬元 獲刑1年3個月 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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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銀行卡,猜對密碼後,從中取走3.5萬元。日前,經畢節市七星關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責令其退還違法所得的3.5萬元。

2018年3月的一天,陳某在自己家門前拾得一張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於是把銀行卡保管起來。同年7月的一天,陳某家修房子急需用錢,便拿著這銀行卡到當地鎮上的銀行取錢。

3.5万元 获刑1年3个月 咋回事?

由於自己不懂怎樣在自動取款機取錢,他請人先幫忙查詢裡面的存款,然後請這個人分四次取了2萬元現金,隨後自己到櫃檯窗口取了1.5萬元。同年8月,陳某再次拿這張銀行卡去取錢時,該卡顯示密碼錯誤。

據瞭解,陳某拾得的這張銀行卡,是汪某家房屋被評定為危房後,政府補助的3.5萬元危房補助款。卡掉了之後,汪某也沒及時掛失,直到8月份,汪某補辦銀行卡查詢危房補助款時,才發現錢已經被人取走。

之後,汪某記得有人曾經提到過陳某說他撿到一張銀行卡,並取走卡里的35000元錢,此時,汪某才向警方報了案。經公安民警電話聯繫陳某,陳某才於2018年12月28日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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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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