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行為如何規制?最新意見已印發!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後,引起強烈關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本文對該指導意見進行歸納整理。 

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行為如何規制?最新意見已印發!

一、乘客妨害駕駛的行為,符合條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刑法115條第1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在以下任意一種情形下實施的,從重處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二、乘客尋釁滋事,符合條件可構成尋釁滋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鬨鬧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運營秩序,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按該罪定罪處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駕駛人員違規操作或擅離職守,符合條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後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四、乘客制止違法行為,符合條件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五、駕駛人員緊急制動或躲避,符合條件應認定為緊急避險

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遭到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侵害時,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者人員傷亡等危害後果發生,採取緊急制動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損壞或者人身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緊急避險。

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行為,符合條件構成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構成妨害公務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七、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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