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自家果園抽菸引火情,禁火期不容僥倖!逮捕!

2019年春,棲霞市蘇家店鎮蒲夼村村民韓某某在山上給自家果樹澆水時,明知禁火期不準野外違規用火仍心存僥倖,隨手將未熄滅的菸頭丟至地上引發火情,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棲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行為依法應當刑事懲處,遂從快從嚴以失火罪對犯罪嫌疑人韓某某批准逮捕。

韓某某被抓獲後,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後悔:“我知道自己錯了,不應該抽菸,就是大意了,抱著僥倖的心理,覺得樹盆裡面有水,沒熄滅的菸頭就直接扔進去了,釀成大禍,以後絕不能抱著大意的態度。”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權威發佈】自家果園抽菸引火情,禁火期不容僥倖!逮捕!

法律鏈接

1、《消防法》第64條第2項規定: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

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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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以及《煙臺市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發此令。

一、除市區、鎮村駐地外,棲霞市全部行政區域為森林防火區。3月1日至5月31日為高森林火險期,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林內或距林地邊緣500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1、燒荒、燒地堰、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等生產性用火;

2、墳頭燒紙或燒香、燃放煙花爆竹、吸菸、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4、開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防護林帶內的農田、道路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四、在森林內從事野營、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並服從森林經營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和《煙臺市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野外吸菸、違規用火者堅決執行“四個一律”(即:在林區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者,非公職人員一律依法予以經濟處罰或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職人員一律開除公職;在場不加制止的領導一律撤職;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無論成災與否,一律嚴厲查辦)。

此令自公佈之日起實施,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棲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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