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春,棲霞市蘇家店鎮蒲夼村村民韓某某在山上給自家果樹澆水時,明知禁火期不準野外違規用火仍心存僥倖,隨手將未熄滅的菸頭丟至地上引發火情,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棲霞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行為依法應當刑事懲處,遂從快從嚴以失火罪對犯罪嫌疑人韓某某批准逮捕。
韓某某被抓獲後,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後悔:“我知道自己錯了,不應該抽菸,就是大意了,抱著僥倖的心理,覺得樹盆裡面有水,沒熄滅的菸頭就直接扔進去了,釀成大禍,以後絕不能抱著大意的態度。”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法律鏈接
1、《消防法》第64條第2項規定: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
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棲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以及《煙臺市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發此令。
一、除市區、鎮村駐地外,棲霞市全部行政區域為森林防火區。3月1日至5月31日為高森林火險期,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林內或距林地邊緣500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1、燒荒、燒地堰、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等生產性用火;
2、墳頭燒紙或燒香、燃放煙花爆竹、吸菸、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4、開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防護林帶內的農田、道路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四、在森林內從事野營、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並服從森林經營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和《煙臺市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野外吸菸、違規用火者堅決執行“四個一律”(即:在林區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者,非公職人員一律依法予以經濟處罰或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職人員一律開除公職;在場不加制止的領導一律撤職;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災的,無論成災與否,一律嚴厲查辦)。
此令自公佈之日起實施,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棲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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