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聽歌,滴滴司機追打女乘客,禍及滴滴一同判賠萬餘元

和訊網消息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起長沙滴滴司機傷人案的民事判決書。

只因听歌,滴滴司机追打女乘客,祸及滴滴一同判赔万余元

聽歌產生口角,升級至毆打傷人

2016年3月3日下午,長沙市民蘇女士及其朋友使用滴滴出行軟件發送訂單,經滴滴出行平臺派單搭乘王師傅所駕駛的車牌號為湘A×××××的黑色吉利SX7小轎車從長沙市芙蓉南路天虹商場(002419)去長沙市雨花區高橋醫院上河國際C區郵政銀行附近。

在乘車過程中,蘇女士及朋友因在車內播放音樂的問題與王師傅發生口角,蘇女士及朋友遂下車欲報警,王師傅下車對蘇女士及朋友進行追打,致二人受傷。蘇女士當場報警,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高橋派出所受理了蘇女士報稱的朋友、蘇紅被毆打一案[受案文號為:雨公(高)受案字(2016)2221號]。同日,蘇女士至湖南旺旺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1、眼瞼裂傷(右眼);2、結膜出血(右眼);3、眼挫傷(右眼)。

乘客傷情鑑定為十級傷殘

2016年3月4日,蘇女士至長沙愛爾眼科(300015)醫院進行眼部超聲醫學影像檢查,診斷意見為雙眼玻璃體混濁並後脫離,右眼球壁回聲增厚。同日,蘇女士至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眼部影像檢查,診斷意見為右眼內側壁骨折,右眼內直肌稍增粗,右側篩竇積液。上述就診共花費醫療費3467.1元。

2016年3月8日,經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物證鑑定室對蘇女士傷情作出雨公物鑑(法臨)字[2016]第134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蘇紅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2016年3月10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鑑定中心對蘇女士傷情作出湘文成司法鑑定中心[2016]臨鑑字第F1-09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比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之規定,被鑑定人蘇紅損傷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

2016年4月22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鑑定中心對蘇女士傷情作出湘文成司法鑑定中心[2016]臨鑑字第F1-17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蘇紅傷後誤工休息時間90日,傷後護理30日,傷後營養30日,建議後續治療費3000元。蘇女士為上述鑑定花費共計1500元。

一審判定滴滴與司機賠償1萬6千餘元

一審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蘇女士在乘坐滴滴出行平臺派單的車輛時,與車輛司機王師傅因瑣事發生口角,隨後王師傅追打蘇女士至車外致其受傷。該事件發生時,王師傅系在執行滴滴出行平臺派單的約車任務,該用車服務合同系蘇女士與滴滴公司達成的,並由該網約車平臺簽約司機執行,故滴滴公司應向蘇女士承擔侵權責任。另,該事件系王師傅因故意致人損害,應當與滴滴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滴滴公司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王師傅追償。

在2018年6月26日,一審法院判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王師傅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蘇女士醫療費3467.1元、營養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誤工費9117.86元、護理費30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6684.96元。

之後在今年的3月15日,雙方在二審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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