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天方夜谈
你好,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声明,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偶尔我可能会简单看看,我说下我个人的观点。
教育部2002年办法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说明了十二种情况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里面也说明了哪些情况下学校是无关的。
根据题主的问题,学校是否需要赔偿,其实还要具体看当时的情况。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提醒注意的义务
比如上学前、放学后等都没有进行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比如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一些无责任的点(比如体育比赛)等等。无义务也就无过失。
2.学校对学生是否进行了注意的提醒
如果学校对于学生进行过安全提醒,那么也没有过失。这里要注意点是,不是提醒过一次就算的。
3.学校能否提前发现危险
如果学校对危险不可能提前预见,那么学校就无法做到提前多次提醒注意,在发生危险后,也是没有过失的。
以上是我对处理办法的理解,具体的还需要专业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