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石山縣人民法院、積石山縣公安局、積石山縣司法局 關於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公告

原標題:積石山縣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公告》

積石山縣人民法院、積石山縣公安局、積石山縣司法局

關於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的通知及甘司發〔2018〕235號文件精神,促進司法公正,保證人民陪審員工作順利開展,保證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結合我縣人民陪審員現狀,積石山縣司法局、積石山縣人民法院、積石山縣公安局決定在全縣範圍內公開選任一批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名額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組織開展,縣司法局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選任人民陪審員名額不低於積石山縣法院員額法官數的三倍,共遴選人民陪審員63名。

二、選任條件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週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任職期限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

四、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推薦報名;

2、個人自薦報名;

3、原任人民陪審員任期未滿屆且願意留任的,需填寫《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選任人民陪審員報名推(自)薦表》進行報名,納入本次選任範圍。

(二)報名時間

2019年5月9日至5月 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雙休日、節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材料

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1)近期2寸彩色正面照片3張(附電子版);(2)有效居民身份證複印件2份;(3)學歷證書原件(審查後退回)及複印件2份;(4)《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司法局選任人民陪審員報名推(自)薦表》一式3份,推(自)薦表從縣司法局領取,並報電子版。

(四)報名地點

縣司法局一樓公共法律服務大廳及各鄉鎮司法所。

五、審核公示

(一)資格審查。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按照選任條件對報名人員的資格集中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進入下一環節。

(二)組織考察。資格審查後,按照不低於選任總數5倍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採取到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瞭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進行面談等形式進行考察,並從考察合格人員中提出擬任人選。

(三)社會公示。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發現有不符合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的,取消其選任資格。

(四)選任公佈。擬任人選經過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五)頒發證書。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由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頒發證書,並向社會公佈。

(六)就職宣誓。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儀式由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組織實施。

本公告由積石山縣司法局、積石山縣人民法院、積石山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諮詢電話: 張維平(司法局)15593047286

馬興華(縣法院)1399302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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