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資訊: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委會與物業、業主知情權糾紛

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黃永強等業主知情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6)滬02民終6933號

案由:業主知情權糾紛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住所地上海市。負責人:張玉娣,主任。負責人:朱國榮,副主任。委託訴訟代理人:陶安生,男,1945年1月3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永強,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薛佩珍,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守躍,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家玖,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嬴秋,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上述五位被上訴人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蘇展,上海利歌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剛,總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熊國平,公司員工。上訴人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濱河花園業委會”)因與被上訴人黃永強、薛佩珍、王守躍、王家玖、高嬴秋,原審被告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業公司”)業主知情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6)滬0107民初71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濱河花園業委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黃永強、薛佩珍、王守躍、王家玖、高嬴秋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代理人沒有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行事,在一審中作出違背事實的陳述,曲解了業委會的意見,我方從未同意過黃永強等人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黃永強、薛佩珍、王守躍、王家玖、高嬴秋辯稱,濱河花園業委會的代理律師是特別授權,其在一審中的意見濱河花園業委會應當知曉。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予以維持。原審被告豐業公司述稱,我方配合協助業委會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按照大多數意見來辦。黃永強、薛佩珍、王守躍、王家玖、高嬴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濱河花園業委會提供查閱2008年6月25日前本小區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以及2008年6月25日後本小區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業委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決議;2、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簽訂的所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和附件等;3、濱河花園業委會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歷次實施“公開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的情況和資料:(1)《關於公開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公告》;(2)《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票》(全部的表決票原件);(3)《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結果公告》;4、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歷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的:(1)招標人(濱河花園業委會)的《招標書》;(2)招投標服務中介機構在這次招投標活動中所做的《書面記錄》;(3)中標人(豐業公司)的《投標書》;5、濱河花園業委會提供查閱所發生“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的:(1)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其應當包括相關的:①業主委員會作出該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會議書面記錄;②業主大會有關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意見徵詢單》;③關於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表決結果公告(含全部的表決票原件);④有關參與該次業主大會書面《意見徵詢單》唱票的街道、房辦及居委會見證確認的書面簽字;(2)有關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的文件、資料:①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公告;②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票;③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結果公告;④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結果公告;6、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查閱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小區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而收取的費用存放維修資金賬目明細和具體存放的日期及其相應的發票、憑證;公共收益憑證公共收益的收支、結存賬目明細以及相關的費用清單、合同、發票憑證和按戶分攤的清單,應當包括:(1)收入:①固定車位收入(含清單和相關發票原件);②臨時車位收入(含清單和相關發票原件);③廣告收入(含廣告合同、清單和相關發票原件);④其他收入;(2)支出:①相關稅金;②管理費用;③維修支出(圍牆、電子屏、電梯等工程支出);④業委會活動經費;⑤老年活動室;⑥小區保險費;(3)期末餘額;7、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小區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所有工程項目的《物業大修和專項維修、更新、改造實施方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以及相關的公示、公告和業主大會、業委會表決記錄、費用清單、發票憑證;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上工程的審價報告及其招投標書、預決算書、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8、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查閱2015年5月19日《審計報告》附表《小區公共收益資金收支明細表》“維修支出”總額2,502,143.73元中未列項目也未作說明的949,302.05元的具體支出的內容清單、發票憑證等;9、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查閱關於《審計報告》附表《小區公共收益資金收支明細表》“期初餘額”(908,264.77元)的:①業委會和物業公司雙方確認的簽收清單和憑據;②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決定不對這筆資金進行審計的會議表決記錄和依據;③業主大會或業委會對這筆資金不補充進維修資金賬戶另作處置的具體方案和會議表決記錄;10、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查閱2015年5月19日《審計報告》附表《小區公共收益資金收支明細表》中歷年的“期末餘額”(2008年1,351,869.22元,2009年1,747,979.28元,2010年1,713,202.57元,2011年1,712,817.74元,2012年1,776,957.61元,2013年1,304,543.32元,2014年1,147,642.07元)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決定不補充進維修資金賬戶另作處置的具體方案和會議表決記錄,有關協議和合同等,以及以上歷年“期末餘額”的資金去向或存放依據和憑證;11、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結存賬目明細有關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12、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小區的電梯維修保養合同;13、濱河花園業委會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業委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決議;14、濱河花園業委會提供查閱業委會制定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印章使用登記記錄的文檔;15、豐業公司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小區18層(含18層)以上每年的“避雷系統安全檢測報告”;16、豐業公司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小區消防泵每月啟動一次的工作記錄及滅火器的總數量及其分佈情況;17、豐業公司提供查閱自2008年4月1日起至法院受理日(2016年3月8日)止期間,關於水景動力、水景費用的按實分攤賬目明細(含有關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18、准許己方對查閱的材料具有複印、攝影、U盤拷貝等權利,相關費用自行承擔,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對己方需要複印的相關資料應加蓋公章。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黃永強、薛佩珍、王守躍、王家玖、高嬴秋均繫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濱河花園業委會於2008年8月20日依法成立。豐業公司為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2015年5月19日,上海琳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對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自2008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業主委員會的維修資金收支情況和小區收益資金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一審法院認為,業主有權請求公佈、查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其他應當向業主公佈的情況和資料。現黃永強、薛佩珍、王守躍、王家玖、高嬴秋要求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相關情況及相應資料、憑證,於法有據,予以支持。黃永強、薛佩珍、王守躍、王家玖、高嬴秋主張對查閱的材料具有複印、攝影、U盤拷貝等權利並由其承擔相關費用,由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在所需複印的資料上加蓋公章,並無不妥,予以准許。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2008年6月25日前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以及2008年6月25日後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業委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決議;二、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簽訂的所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和附件等;三、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歷次實施“公開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的情況和資料(《關於公開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公告》、《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票》、《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結果公告》);四、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歷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的《招標書》、招投標服務中介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所做的《書面記錄》、中標人的《投標書》;五、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資料:(1)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其應當包括相關的:①業主委員會作出該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會議書面記錄;②業主大會有關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意見徵詢單》;③關於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表決結果公告(含全部的表決票原件);④有關參與該次業主大會書面《意見徵詢單》唱票的街道、房辦及居委會見證確認的書面簽字;(2)有關續聘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的文件、資料:①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公告;②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票;③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結果公告;④關於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的表決結果公告;六、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而收取的費用存放維修資金賬目明細和具體存放的日期及其相應的發票、憑證;公共收益憑證公共收益的收支、結存賬目明細以及相關的費用清單、合同、發票憑證和按戶分攤的清單,應當包括:(1)收入:①固定車位收入(含清單和相關發票原件);②臨時車位收入(含清單和相關發票原件);③廣告收入(含廣告合同、清單和相關發票原件);④其他收入;(2)支出:①相關稅金;②管理費用;③維修支出(圍牆、電子屏、電梯等工程支出);④業委會活動經費;⑤老年活動室;⑥小區保險費;(3)期末餘額;七、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金額在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所有工程項目的《物業大修和專項維修、更新、改造實施方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以及相關的公示、公告和業主大會、業委會表決記錄、費用清單、發票憑證;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上工程的審價報告及其招投標書、預決算書、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八、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2015年5月19日《審計報告》附表《小區公共收益資金收支明細表》“維修支出”總額2,502,143.73元中未列項目也未作說明的949,302.05元的具體支出的內容清單、發票憑證等;九、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關於《審計報告》附表《小區公共收益資金收支明細表》“期初餘額”(908,264.77元)的:①業委會和物業公司雙方確認的簽收清單和憑據;②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決定不對這筆資金進行審計的會議表決記錄和依據;③業主大會或業委會對這筆資金不補充進維修資金賬戶另作處置的具體方案和會議表決記錄;十、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2015年5月19日《審計報告》附表《小區公共收益資金收支明細表》中歷年的“期末餘額”(2008年1,351,869.22元,2009年1,747,979.28元,2010年1,713,202.57元,2011年1,712,817.74元,2012年1,776,957.61元,2013年1,304,543.32元,2014年1,147,642.07元)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決定不補充進維修資金賬戶另作處置的具體方案和會議表決記錄,有關協議和合同等,以及以上歷年“期末餘額”的資金去向或存放依據和憑證;十一、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結存賬目明細有關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十二、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電梯維修保養合同;十三、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業委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決議;十四、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業委會制定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印章使用登記記錄的文檔;十五、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小區18層(含18層)以上每年的“避雷系統安全檢測報告”;十六、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小區消防泵每月啟動一次的工作記錄及滅火器的總數量及其分佈情況;十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供自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間,關於水景動力、水景費用的按實分攤賬目明細(含有關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十八、黃永強、薛佩珍、王守躍、王家玖、高嬴秋對上述資料如需電子文檔的,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予以協助,電子文檔的載體由黃永強、薛佩珍、王守躍、王家玖、高嬴秋提供;如需查閱原件並複印的,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上海豐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予以協助,並加蓋公章。本院認為,濱河花園業委會一審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授權範圍為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結合前述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可以認定濱河花園業委會訴訟代理人在一審中所作意思表示即為濱河花園業委會的意思表示。上訴人河濱花園業委會關於此節的上訴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亦有違訴訟誠信,本院不予支持。黃永強等人作為小區業主,有權要求濱河花園業委會、豐業公司提供相關情況及相應資料、憑證,一審法院認定意見正確,本院認同。綜上所述,河濱花園業委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上海市普陀區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審判長彭辰審判員姚躍

代理審判員陳家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範慶韻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二審法院查明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開公正透明,是溝通的最好良方

物業資訊:創世紀濱河花園小區業委會與物業、業主知情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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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濤認為:

安居則樂業,關於社區的思考和實踐是多方面的,實踐經驗,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就身邊的宜昌長江瑞景小區,民悅家園小區,問題至今仍待解決,看似複雜其實簡單的問題,無不考驗職能部門及基層的智慧和決心。高效、廉潔的來服務於民、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環節,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嚐盡人生百味,方知人間冷暖。從街頭巷尾到百姓人家,從衣食住行到治安物業,生活中那些看似雞毛蒜皮的事情,卻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事。

正所謂群眾利益無小事,基層治理水平高低,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基層治理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須“大辦”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一位小區居民息息相關。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對居民們比較關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公開信息平臺。

區區小事關民生、利在長遠,要以敬民之心,革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規之底線,實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務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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