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刘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见到请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刘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见到请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刘钊

身份证号:4108021983****3510

性别:男

年龄:35

住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西路西城美苑24号楼227号

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4730号

立案时间:2018年4月10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申请执行被告刘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判决:一、被告刘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借款本金25831.78元、零售利息5139.46元、分期手续费721.21元,共计31692.45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 (2017)豫0105民初1449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借款本金25831.78元、零售利息5139.46元、分期手续费721.21元,共计31692.45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123(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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