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光頭強”砍下156棵樹】不辦砍伐證 砍自己的樹也犯法!

什麼?砍自己的樹也違法?這話還真沒毛病。近日一位燈塔男子就因此被法院判刑,希望大家引以為戒。

2019年2月22日,燈塔男子毛某某(1970年出生,小學文化,無業)去黃堡村樹主家,以38000元價格購買燈塔市鏵子鎮黃堡村東山楊樹,當場付定金2000元,開始砍樹時又補交樹款20000元。

2019年2月24日、25日,毛某某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僱傭5名工人去砍購買的楊樹,於25日後被趕到現場的森林公安制止。經鑑定:此次濫發林木156株,折算出伐根的立木積25.7961立方米。

案發後,毛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其銷售的楊木款14,416.00元也被追繳並上繳國庫。燈塔市森林公安局對現場遺留的木材進行追繳,合計人民幣2925元。

根據我國刑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條文,近日,燈塔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毛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本案涉及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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