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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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项目释义

通常理解的工程图纸既包括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向各投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仅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情形),又包括发包人在施工阶段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应按约定提供图纸,包括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及内容等均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施工图纸审查,对于未完成审查的图纸,即使发包人按期限提供了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在实践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的情形主要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不一致(仅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情形);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暂停施工;

4.发包人要求变更图纸内容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或返工;

5.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审图机构审查。

在此提醒承包人注意:

1.一般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提供图纸为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对图纸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但当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是EP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D-B(设计一施工总承包)、E-P(设计一采购总承包)等融资模式的合同时,承包人应完成工程设计,自行提供图纸。

2.虽然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但该部分图纸未在关键线路上时,将减轻或免除发包人的责任。

由于未在关键线路上的图纸不会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进度,且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因此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很难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为由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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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依据

1.《建筑法》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质量管理条例》

第11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6.1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第11.3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4.《99版合同》

第4.1款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13.1款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2013版合同》

第1.6.1项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第7.5.1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

第1.9款如果任何必需的图纸或指示未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发至承包商,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应包括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细节,为何和何时前必须发出的详细理由,以及如果晚发出可能遭受的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的详情。

如果由于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并在承包商附有支持细节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示,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再次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作出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发出是由于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拖延造成的,承包商无权要求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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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A公司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商业大厦工程,A公司在工程开工前14天内向B公司提供工程图纸,双方还约定了开工日期、合同价格形式等。

由于A公司委托的设计单位迟迟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提交图纸,导致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开工准备并如期进驻施工现场的B公司无法施工。

在B公司的再三催促下,A公司迟延25天提交图纸,至此B公司已窝工20余天。另外,在施工期间,因A公司要求变更项目规模、局部多处设计变更及B公司发现图纸中的多处错误等原因,B公司不得不停工等候A公司请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修改,A公司委托的设计单位就项目变更规模出具图纸后又未提交审图机构完成审图。

B公司因此窝工、停工近2个月。为此,B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B公司以停窝工导致工程成本大大增加、因图纸未完成审批属违法图纸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图纸问题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并拒绝赔偿损失。

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发包人的A公司虽然提供了图纸,但其提供的图纸存在诸多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包括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图纸、图纸存在瑕疵导致无法继续施工、A公司要求变更项目规模及进行图纸修改导致工程暂停施工、修改后的图纸未经审图机构审查等。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仲裁机构还认为,虽然A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图纸系由于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但是设计单位与A公司的合同关系与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公司应对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未支持A公司的抗辩理由。最终,仲裁机构裁决A公司向B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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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会签订下列合同:发包人与设计单位的设计合同,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

上述几种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均为一方主体,而其合同相对方为不同主体,也就是说,发包人应与各相对方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提供施工图纸为设计单位的主要义务,若设计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的,在设计单位与发包人内部,由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包人应对外承担责任,即由发包人对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这也是本案裁决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包人向施工单位赔偿损失后,其有权依据《合同法》第280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之规定及其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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