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尖山區法院勞動權益普法宣傳系列活動(4)

【普法宣传】尖山区法院劳动权益普法宣传系列活动(4)

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將在今年5月集中開展勞動權益普法宣傳月活動,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加強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增強用人單位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Q4

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對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有哪些?

【普法宣传】尖山区法院劳动权益普法宣传系列活动(4)

A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有關用人單位的情況和具體勞動崗位等信息嚴重不對稱,勞動者往往缺乏有效途徑全面瞭解有關勞動合同的情況。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導致勞動者很難公平地、平等自願地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實務中,為避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履行通知告知函。如實告知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內容。不能提供虛假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構成欺詐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6條的規定,訂立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告知的時間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即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用人單位不能在招用勞動者之後或者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才告知勞動者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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