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

鐵血小寶貝


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

失主不應該承擔刑事和民事的賠償責任,而且這種是屬於偷盜的過程,雖然是偷盜過程中意外身亡。

這跟失主沒有半毛錢的關係,如果要說有責任的話,按摩這個小偷的責任更多。

最近小偷這個行業是人人唾棄的,不喜歡的,令人唾罵的行業。

由此可見,小偷的行為給人們帶來了多大的傷害甚至於財產損失。
失主從頭到尾都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畢竟沒有小偷的犯罪行為,之後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若是小偷良心發現,把東西還給失主,並那個承認錯誤,更不會有後來的一系列事件。

再者說了,小偷闖紅綠燈被大巴車撞死。

既然是被大巴車撞死,那個失主一毛錢的關係都沒有。

若是小偷的家屬鬧到法院上面,失主和大巴車的司機沒有任何責任。

以上是小編的看點,大家要有其他的見解,可在下方評論交流,可加我瞭解更多的奇聞,記得點贊喲!

秘語相傳


依法按理:小偷應該承擔所有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個是不爭的事實,甭管小偷是死是活,法院最終都會如此判定!一直以來,小偷都是一種被人唾棄的違法犯罪行為,他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偷盜他人財物,給失主在精神和物質方面造成一定損失,一切涉案金額巨大的小偷,甚至能給失主帶來巨大的傷害和損失。因此《新刑法》修訂中對盜竊罪的量刑上限改為“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300000元)的判處無期徒刑”!

違法犯罪行為原本就是過著“刀尖舔血”的日子,畢竟“出來混遲早要還的”,誰曾想結局竟如此慘烈,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站在道德層面來評論,此案的小偷純屬“咎由自取”,即便是被大巴車“奪命”,也理應由他自己承擔全部責任,而失主追趕小偷屬於天經地義的事情,畢竟這是一種維權的行為和過程。有人說:是因為失主的追逐才最終導致小偷被撞身亡的,其實這是一種誤導,眾所周知,任何事件的發生都離不開“前因”和“後果”,整件事情從始至終都是因為小偷的偷盜行為引起,古人云: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看來小偷確實沒有悔改之意,如果在失主發現後丟下贓物跑路,也許就不會命喪黃泉了。

大巴車司機和乘客最是無辜,大巴車司機的處理得當,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而乘客受傷則由小偷和公司共擔責任

再來說大巴車,和因車子緊急制動導致的乘客受傷事件。作為汽車旅遊從業者和社區法律援助義工,個人認為首先大巴車司機處並無違章違規,同時遇到緊急情況處理得當。因此大巴車司機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而車禍的直接責任人也就是小偷,因為為受傷的乘客以及公交車的損傷負責。但是,乘客與公交公司又存在《合同義務》,因此民事賠償的順序應該是乘客向公交公司索賠醫療費用,而公交公司起訴小偷賠償相應損失。即便是小偷身亡家人不理,也應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失主從頭到尾都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畢竟沒有小偷的犯罪行為,之後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最後來說說失主,儘管這起事件中,失主出於維護自己財產的合法權益,對小偷緊追不捨並無不妥。但畢竟追逐區域距交通狀況複雜,極有可能造成交通擁堵和事故的可能,最終小偷在逃避追趕時,不慎撞車身亡,還波及到大巴車和車上乘客。因此,若小偷家屬一紙訴狀遞交法院,相比法院會判定失主為“過失和次要責任”,從而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畢竟法院經不起小偷家屬的“一哭二鬧三上吊”,這是赤裸裸的實際現象,並不是我本人心中的導向,以及希望發展的方向,所以最終結果還要看法院的最終判定結果,至少我認為,大巴車司機和失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棟哥遊記


小偷被失主發現,追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大巴車因急剎車,導致車上兩名老人沒站穩跌骨折,醫療費用較大。

這起事故看起來複雜,但我們仔細捋捋,便可知道誰的責任。

1、首先說小偷之所以被追,是因為他實施了偷竊的犯罪行為。被失主發現後,小偷逃跑,屬於犯罪的延續。相當於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而失主追小偷,我為了挽回自己被偷的損失,並無任何過錯。

2、小偷被大巴車撞死,是因為他在逃跑過程中闖紅燈,違反了交通規則,自身錯在先。雖然小偷被撞死了,但這個責任依然應當由他自己來承擔。大巴車在無其他過錯的情況下,最多承擔不超過法律規定的10%的民事賠償責任。。

3、大巴車上兩位老人受傷:是由於大巴車急剎車導致的,但大巴車急剎車,是由於小偷闖紅燈突然出現在大巴車前導致的。這個急剎車屬於發現危險後的緊急避險行為,屬於正常操作,是為了避免造成更多的事故或傷害,並無不妥之處。所以,大巴車無需為兩位老人受傷負責。

而對於兩位老人受傷所需要的醫療費用,應該由小偷來承擔,因為急剎車是小偷引起的。雖然小偷已死亡,但他的賠償責任還得承擔,可從小偷個人財產或遺產中劃出賠償費用。

總之,從理論上講,這則事故中的絕大部分刑事及民事責任,都應當由小偷一人來承擔。

但是,在實際中如何判定,還得根據各自情況由法官來裁決。

當然,我們還是希望小偷越來越少,因為這個職業不僅違法,還危險。遠不如老老實實找份工作,踏踏實實掙錢安心!

大傢什麼意見呢?都說說看。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小偷死亡的責任認定

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失主追小偷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屬於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時,失主都是無責的。

小偷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也要看大巴司機是否存在違反道路通行法規的問題,比如超速行駛等。若大巴司機沒有違法行為,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對於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要承擔10%以下的無過錯責任。依照該規定,大巴司機對於小偷的死亡後果還是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

<strong>老人在大巴車上受傷的責任認定

老人與大巴車之間形成客運運輸合同關係,依照《合同法》運輸合同部分的規定,大巴車經營方應保證將車上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乘客在運輸過程中非因個人原因受傷,運輸方構成違約,運輸方應全額承擔賠償乘客受傷損失的違約責任。

司機看到了小偷突然衝到車前,踩剎車的法律性質叫緊急避險。《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兩位老人因司機緊急避險而受傷,應該由小偷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小偷已經死亡,其個人財產依然可以被法院執行用於補償老人的損失。

如果損失數額較大,小偷的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可以適用雙方無過錯的公平原則,由公交公司對老人的損失給予適度補償,由於該損害結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機共同造成的,作為無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時向二者主張賠償。

大巴車經營方賠付老人傷害損失後,有權利按照死者在其起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要求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賠償大巴車方已墊付的老人傷害損失。


律師說


從因果關係考慮,小偷偷東西被失主追趕,小偷與失主有因果關係,但是大巴車撞死小偷,是外來的因素,導致小偷與失主的因果關係中斷,小偷的死與失主沒有因果關係,而是大巴車與小偷的死有因果關係,但因為小偷是闖紅燈,系自己有部分過錯,所以大巴車對小偷的死承擔部分責任。另外,如果失主追趕小偷,把小偷逼上高速公路,導致小偷死亡的話,小偷與失主就有因果關係了,因為高速公路上跑,出車禍撞到是可以預見到的,危險發生的概率很高,因此大巴車不是意外因素,不能導致小偷與失主因果關係中斷,失主對小偷的死要負責任。這也是歷年來司法考試重點考察的因果關係分析問題。


寶媽茶會


首先要準確的區分在整個案例裡面有幾個主動的行為存在,應該是三個,分別是失主追小偷 小偷闖紅燈和大巴司機緊急剎車。

失主追小偷的行為,在法律上認定屬於正當防衛,這裡有兩個關鍵細節,一是失主追小偷採取的是那一種方式,如果是徒步追趕,一般來說不涉及正當防衛的尺度問題,但是如果失主是駕車追趕駕車逃竄的小偷,那麼就有尺度問題,因為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竟駛,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較大危害,構成危險駕駛罪,個人財產權益和公共安全相比,後者更需得到嚴格的保護,即便是維護個人合法權益,也不能以犧牲公共安全為代價。第二個關鍵細節是事故發生前失主和小偷的接觸問題,要看小偷闖紅燈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假如是被失主推了出去或者駕車撞了出去,那麼失主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殺人罪,而如果是小偷自己主動闖紅燈,不管是徒步還是駕車,失主都是無責的。在正當防衛問題上,必須同時把握行為和尺度這兩個標準,超出必要尺度的正當防衛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在失主的行為依法合規不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是無需承擔對小偷身亡的賠償責任的

而第二個行為是小偷闖紅燈,但是從整體上來看,這是一個交通事故,小偷違反了道路交通法規,那麼也要看大巴司機是否存在違反道路通行法規的問題,比如大巴車是否超速行駛,如果大巴司機沒有違法,正確的全面描述應當是小偷闖紅燈,導致大巴司機來不及躲閃引發的事故,對於大巴司機來說突然有人闖紅燈是無法預見到的情況,這實質上是一種不可抗力,大巴司機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撞死了小偷,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裡面需要指出的是,對於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要承擔10%以下的無過錯責任,所以依照該規定,大巴司機對於小偷的死亡後果還是需要承擔很少一部分賠償責任的。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行政法體系,《侵權責任法》屬於民法體系,機動車承擔的10%賠償責任,實質上是一種行政責任,由於在道路交通中機動車有著強勢地位,所謂能力越大,責任越大,該條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行人權益,促使機動車駕駛員依法行使,而《侵權責任法》也明確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分別承擔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而在實際訴訟中,是否賠償,賠償多少由法官自行裁量,理論上來講,可以降到0,判個1%的賠償,也是完全可行的。

而第三個行為,司機看到了小偷突然衝到車前,踩剎車的法律性質叫緊急避險,對此《侵權責任法》也有規定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所以兩位老人因司機緊急避險而受傷,應該由小偷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小偷已經死亡,其個人財產依然可以被法院執行用於補償老人的損失,而如果損失數額較大,小偷的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可以適用雙方無過錯的公平原則,由公交公司對老人的損失給予適度補償,由於該損害結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機共同造成的,作為無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時向二者主張賠償。

法律問題之所以複雜,是因為需要平衡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每個人都有其基本人權,即便是小偷,其生命權也是受保護的,在法律分析上最需要避免的是戴著有色眼鏡看人,把法律判定變成道德否定,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也應當是道德判斷的基礎標準,無視人身基本權利的道德批判,就會變成剝奪人自由的兇器,不要輕易揮舞道德的大棒,在這個世界上每個人都有自己看不慣的東西,但是我們自己,也必然有他人看不慣的一面,這大棒可以被用來敲打別人,也隨時會反噬我們自己。


一笑風雲過


大實話:公交車司機、公交公司和小偷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這個事情的背景大概是這麼個情況:是說小偷偷東西的時候被失主發現,然後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闖了紅燈,這時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車撞倒身亡,而公交車由於突然剎車,導致車上的兩個老人摔倒骨折。

而這個事情還是比較複雜的,因為這裡面涉及到兩個賠償和責任劃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賠償和責任劃分,然後就是公交車上兩個被摔傷的老人的賠償。

首先,就失主來說之指定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有些律師說是因為失主追小偷才導致小偷闖紅燈死亡,這簡直就是無稽之談。

因為小偷偷東西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總不能說我們被偷了東西,然後還不能喊抓賊吧,這也是不現實的。

說現實一點,那小偷偷了東西本來就是錯了,有錯就應該承認,難道不是應該被發現後主動自首承認錯誤麼?所以,這樣看來,本來小偷就不應該跑。

然後就小偷被撞死的賠償責任來說,這就是另一件事了,無論多少,公交車司機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賠錢的,因為,這時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適用於這個闖紅燈的事情了。

當然,在小偷闖紅燈被撞這件事中,因為闖紅燈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這個賠償也不會太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人道主義賠償。

這個對於公交車來說沒有什麼冤不冤的,畢竟,人確實是你撞死的,雖然是小偷闖紅燈在先,但是,嚴格來說,這個事也不是公交車司機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後就是車上兩個摔倒老人的賠償了,這個則應該由公交車公司和小偷來承擔,可能有人會感覺這小偷都死了,拿什麼賠償?一般來說這會從小偷的遺產中進行清算賠償,而公交車的急剎車也是導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的。

整個事件所有的責任劃分就是如此,雖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無論是誰,即便是一個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權的,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則。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這個事件我們可以採用抽絲剝繭的方法,將事件分為三個階段,涉及四個行為人。我依照對法律的理解,簡要闡述一下我的觀點,有不妥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第一個階段:失主追小偷的階段。

小偷偷東西是否構成盜竊犯罪?我的答案是不一定。盜竊罪的表述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從盜竊罪的表述來看,對於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兇器,例如匕首、帶自鎖功能的彈簧刀等)盜竊、扒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沒有數額限制。除此四種情形外,構成盜竊罪,要求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每個省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數額較大”的標準亦不同。一般而言,數額較大的標準以2000元為起點。盜竊2000元以下的公私財物,構成盜竊,屬於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盜竊2000元以上,構成盜竊罪,觸犯刑法,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小偷將財物盜走,財物已脫離失主,盜竊已經既遂。由於盜竊屬於狀態犯而不是繼續犯,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說不能對不存在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當然不構成正當防衛。客觀上並沒有現實的不法侵害,如果失主誤認為存在而進行“防衛”行為,那麼失主是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屬於事實認識錯誤問題,絕對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失主主觀上有過失,成立過失犯罪;沒有過失的,屬於意外事件。

第二個階段:大巴車司機急剎車,造成車上老人跌倒骨折。

大巴車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在綠燈亮時,正常行駛,突然發現有人闖紅燈,飛快的朝大巴車衝來,司機基於本能的反應,急踩剎車,導致大巴車速度急減,由於慣性,車上兩位老人來不及採取措施應對,造成老人跌倒骨折,老年人身體較弱,骨折較難痊癒,後續需要治療,治療費用比較大。

第三個階段: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

在紅綠燈路口,一般而言,大巴車的車速一般不會很快。從小偷被撞死而不是軋死來看,小偷的的速度應該很快,小偷的身體、頭部和大巴車發生猛烈撞擊造成其死亡,具體死亡的詳細說明當然要靠法醫作出。在城市道路上,小偷明知有紅綠燈和來往車輛,故意快速的闖紅燈,將自己處於危險境地,造成了自身的死亡,小偷對自身的死亡要負責。

我們剛才分析了三個階段,我們通過對這三個階段的分析,綜合整個案情,來判定小偷、失主、大巴車司機、老人,誰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失主無責任,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無論小偷是否構成盜竊罪,小偷的盜竊行為總是存在的,是非法的,是社會所不允許的。在失主看來:如果我能抓到小偷,我的財物找回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我不去追小偷,通過報警方式讓公安機關去抓小偷,等公安機關到達時,小偷可能早已沒有了蹤跡,財物追回來的可能性比較小。

失主抓小偷的行為是私立救濟的行為,因為公力救濟(比如報警)的延時性,私立救濟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總的來說,失主追小偷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小偷因逃跑產生的一切後果(包括其本人死亡和間接造成老人受傷)與失主無關,失主無需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二、小偷涉嫌刑事犯罪,需承擔民事責任。

小偷被失主發現時,小偷有沒有采用暴力手段,我們不得而知。如果有的話,小偷有可能將盜竊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刑法中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暴力向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即使沒有上述行為,小偷違法交通規定,以較快的速度闖紅燈,造成了自己死亡,兩位老人受傷,小偷的這種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即使小偷死亡,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亦應當追究其因交通肇事產生的民事責任。

三、司機不構成犯罪,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司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遵守交通規則,如果司機在通過紅綠燈時,盡到了注意義務,採取了合理的緊急措施,司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不強人所難”,因為司機無法預料到有人以較快的速度向大巴車撞來,小偷撞車死亡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司機無需承擔責任。

四、老人當然不構成犯罪,老人的醫藥費需大巴車公司和小偷家屬共同承擔。

老人乘坐大巴,實際上和大巴車公司約定了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運人在約定期間或合理的時間內將旅客運輸到約定的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旅客的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旅客系故意、重大過失,否則,承運人不能推脫責任,在本案中,老人與大巴車公司屬於客運合同關係,因而客運公司在客運中依法負有確保乘客人身、財產安全法定責任。司機系公司的員工,屬於僱傭關係,應該由大巴車公司承當老人醫藥費,公司承擔完所有的醫藥費後可以適當向小偷家屬追償。


律法學道


這個事件中有多個法律關係的存在,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首先說因大巴車急剎車,導致的兩位老人沒站穩跌倒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兩位老人跌倒是因為大巴車司機急剎車,司機急剎車是因為車前突然出現小偷,為避免撞到小偷,司機採取的緊急措施。

大巴車司機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緊急避險”。

1、大巴車司機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有人突然出現在行駛中的大巴車前,大巴車司機急剎車,是其採取的最基本的避讓措施,這個措施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即使車上兩位老人因為急剎車導致比較大的傷害甚至更為嚴重的傷害,大巴車司機也無需負刑事責任;

2、大巴車司機不負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也有同樣規定。

依照上述規定,大巴車司機採取的避險措施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大巴車司機或其公司無需承擔本起事件的民事賠償責任。

3、誰來承擔兩位老人跌倒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都明確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起事件的過程很清楚,大巴車司機急剎車是因為小偷闖紅燈導致的,司機急剎車是為了避免撞到小偷,所以,引起本起事件險情的是小偷。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小偷應該對本起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小偷死亡,以其遺留的財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對小偷死亡後果責任的承擔

1、失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失主追擊小偷的行為,與小偷的闖紅燈、被車撞沒有因果關係,失主不負法律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小偷盜竊被發現後逃跑,屬於犯罪後被即時發覺的情形,失主去追,更是法律規定的動作。看看上述法律規定,即使不是自己的東西被盜,他人即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至公安、司法機關,所以,失主追小偷的行為,是正當的。

我們這裡說的是“追”,失主沒有采用故意的將小偷推向大巴車前的行為,所以失主沒有過錯,他無需負擔法律責任。

2、大巴車司機如果屬於正常行駛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則大巴車司機或其公司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大巴車司機和小偷之間發生的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沒有過錯,為何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在交通活動中,機動車速度快、危險性大,於此相較,行人和非機動車處於“弱者”地位,在同等條件下,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該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和民事責任。

這是法律規定,無需多言。當然法律規定的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責任,就是小於百分之十的責任,百分之一、百分之零點五等等都在其範圍內,這需要審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

同時,因小偷的突然出現,導致大巴車緊急剎車而給機動車造成的損失,小偷也是要承擔的。這個損失不是指車上的乘客,而是指機動車本身,比方說:機動車因避險而撞了護欄,這個損失小偷就要負擔。


<strong>


郭廣吉律師


第一,這其實是一個非常簡單,是非非常清楚的問題,或者他它本來就不應成為問題。

第二,你偷我東西,我追你,有過錯嗎?如果沒有過錯,那麼你的殞命憑什麼讓我擔責?

第三,紅燈停,綠燈行,前有偷竊不對,後有慌不擇路,又違交規,發生事故責任在你與肇事方,與我何干?

第四,追趕者不擔責,並不違背以人為本的原則,違反這個原則的恰恰是小偷本人,他為了自由或者財物,不惜冒生命之危險。

第五,追趕者擔責的話,混淆了人們的是非觀念,顛覆了人們的正義觀,涉及到社會秩序的事法院絕對不能以人死為大和稀泥,堅決的不給予賠償(如果小偷方起訴的話)。

第六,如果堅持法的精神,堅持正義,這類問題將不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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