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真事!一物業人員阻礙消防救援被刑拘!

在消防檢查、救援過程中,時常會遇到不配合,甚至是阻礙救援、執法的情況。

真人真事!一物业人员阻碍消防救援被刑拘!

近日,經美蘭公安分局批准,美蘭消防大隊聯合紅島派出所依法對阻礙消防救援的一名電工王某處於10日行政拘留。

真人真事!一物业人员阻碍消防救援被刑拘!

原來,5月4日20時52分,位於海口市海甸島南國超市電梯內有14人已被困20分鐘左右,正當海甸消防員準備破門救援時,物業一名電工突然上來阻撓,並搶奪消防員手機,制止消防員錄製警情,情形十分惡劣。

隔天,海甸中隊聯合公安派出所再次趕赴現場迅速將阻礙消防員救援人員控制,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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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些阻礙消防隊員救援的行為,

都是犯法的,大家要注意了!

案例回顧

2019年3月12日重慶市大足區一私家車故意阻礙消防車執行任務。消防員接連喊話警示後,該車仍不避讓,消防車最後只能強行超車。事後,警方將該私家車駕駛員進行傳喚,並對其記分罰款

2018年3月16日,山東東阿一飯店老闆暴力阻礙消防人員執行救火任務,獲刑一年

2016年10月26日上午,武漢市沌口關南高爾夫一居民樓起火。消防員找到起火點準備滅火時,小區保安卻上前阻止,稱水漬會破壞樓道環境,干擾滅火。阻攔滅火的保安和物業負責人被消防部門帶至沌口消防大隊,根據《消防法》處以罰款

事後,多名嫌疑人表示:自己只是表達不滿,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

那麼,什麼樣的行為是妨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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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言語方面

一:侮辱謾罵。

對消防執法人員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二:威脅恐嚇。對消防執法人員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其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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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肢體方面

一: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使得其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

二: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不以造成執法人員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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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造成其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法律依據

故意不避讓消防車、警車,阻礙其執行緊急任務的,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造成了嚴重後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會被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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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礙阻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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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大於一切,

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

阻礙消防員進行搶險救援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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