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情殺”真凶?

文/本刊記者 王家梁 本刊通訊員 汪怡瀟

法院審理刑案時,不能放過任何一個疑點,在嚴密的證據體系基礎之上,作出公正裁決,讓正義不遲到、不缺席

近日,一起6年前發生在貴州省遵義市湄潭縣湄江鎮求是苑小區的命案兇手被執行死刑。至此,這起一波三折的命案終於塵埃落定……距離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張海波在2012年1月接觸陶某殺害冉某波一案,已時過6年。從張海波宣判陶某無罪之日起,她心中就常常充滿疑惑,究竟是誰殺害了冉某波,真兇是否還能被繩之以法?答案直至2014年4月, 才終於浮出水面。

“故意殺人”

映入眼簾的是四濺的血跡和一個倒在血泊中的男子,冉某程嚇得趕緊退出了屋子。2011年4月6日早上6時30分左右,家住湄潭縣湄江鎮求是苑的冉某程下樓經過四叔冉某波家門口時,看見四叔的房門敞開著,房間還亮著燈,感到有些奇怪。剛走到臥室門口,這個血腥的場面就映入眼簾……很快,冉某波的家人確認了死者就是冉某波,並立即報警。

據瞭解,冉某波已定居遵義市,家人最後一次知道他回湄潭縣舊居所暫住是在清明節的時候,冉某波為何會在4月6日出現在湄潭縣,家人也很疑惑。警方很快查明,事發當晚冉某波與其情婦陶某在一起,根據小區視頻顯示,冉某波與陶某在4月6日凌晨2時許進入小區,當日早上6時左右陶某衣衫不整地離開小區,同一時段,視頻中再未出現可疑第三人。於是警方立即布控尋找陶某。當天下午,警方在車站截住了準備去往餘慶縣的陶某。

審訊中,陶某一共有13次供述,其中9次作了有罪供述。在有罪供述中,她承認,自2008年起她就與冉某波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因為冉某波長期不願給自己名分,加之當天她從龍里縣專程趕往思南縣與冉某波會面時,冉某波卻因為打麻將,不願意下樓接自己,心裡更加憤恨,半夜臨時起了殺心,於是趁著冉某波睡著之後,拿起放在沙發上的一把羊角刀,騎在他身上將其殺害後逃走。

在4次無罪辯解中,陶某又稱有小偷入室盜竊,被發現後,小偷先向其嘴角劃了一刀,又向坐起來查看情況的冉某波胸口刺了一刀,隨之與冉某波扭打在一起,扭打中小偷拿著刀多次刺向冉某波,使得冉某波逐漸失去意識,在陶某承諾不再喊叫之後,兇手才放開沒有攻擊能力的冉某波,拿著冉某波的皮衣和陶某的手提包逃走。

4月8日,遵義公安局刑偵支隊對案發現場進行復勘,確認現場無第三人痕跡。警方根據偵查、收集到的證據,認為陶某有殺人動機,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基本吻合,可以基本認定陶某就是殺害冉某波的犯罪嫌疑人。

該案移送至檢察院後,檢察院對陶某進行提審,陶某再次承認冉某波系自己所殺。2011年12月,遵義市檢察院向遵義市中院提起公訴。

發現疑點

2012年1月5日,遵義中院分案系統將該案分給刑一庭法官張海波。張海波收到該案後,立即組織召開合議庭庭前會議,為了更加明確案情,合議庭決定親自查看現場。

在查看現場時合議庭發現了一些疑點:房屋四周都是噴濺的血跡,這意味著當時一定發生了打鬥,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五大三粗的罐車司機冉某波顯然無法產生抗衡。

案發現場廁所的水龍頭沒有動過,案發後陶某去過的小旅店老闆證明,陶某隻在房間裡待了幾分鐘,沒有時間和條件進行淋浴沖洗,身上衣物並未換過,而陶某除皮靴上沾有冉某波血跡外,身上、內外層衣物上均無冉某波血跡,與其供述近距離刺殺冉某波不相吻合。

合議庭在該小區監控死角發現一處低矮圍牆,翻過去就是一條大馬路。若是兇手從這裡逃離案發現場,那麼監控就無法發現可疑第三人。同時,現場提取的證物刀上並沒有陶某的DNA和指紋,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

與此同時,被法院指定為陶某辯護人的王美德向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當時,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僅有指導性文件,沒有實際操作細則,但合議庭為了貫徹落實證據裁判原則,同意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

庭審交鋒

在案件開庭前,受害人家屬聽說法院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非常激動。受害人70歲的老母親到張海波的辦公室,一見到她就噗通一聲跪下了,一邊磕頭一邊對張海波說:“法官,壞人已經被抓起來了,要是因為你把壞人放出來,這可是要遭天譴的!”

張海波連忙扶起老人家說:“阿姨,沒有開庭之前,誰都不能確定壞人是誰,但是請您放心,法院作為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一定確保真兇伏法。”

家屬激動的情緒還是給了合議庭很大的壓力,開庭之前,合議庭再次開會討論案件的幾個關鍵問題。

如果陶某是真兇,為什麼在案發的第一時間沒有立刻逃跑,而是打電話給其姐,並去找張某說明情況?為什麼要將冉某波的皮外套和自己的手提包帶離現場,卻不拿走兇器?為什麼兇器會是一把冉某波家人從未見過的羊角刀?

如果陶某不是真兇,為什麼她沒有第一時間報警,還準備逃往餘慶縣?為什麼公安機關現場勘驗後沒有發現第三人痕跡?為什麼陶某多次承認冉某波就是自己所殺?

疑問重重,合議庭決定在庭審中尋找答案。

2012年3月23日,陶某故意殺人案在湄潭縣法院開庭。由於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開庭當天四名辦案民警和兩名司法鑑定人員出庭對案件中的相關證據進行說明。時過8年,王美德說,那次的庭審仍然是他職業生涯中最難忘的一次。

法庭調查階段,陶某表示,最初不敢報警是因為冉某波親屬在樓上樓下住著,擔心他們知道冉某波被殺時與自己在一起會有極端行為,另外自己的家人並不知道她和冉某波的姦情,所以擔心報警後會讓姦情敗露導致自己的家庭破碎。作有罪供述時,想到反正冉某波已經死了,自己也不想活了。警方表示,案發時陶某和冉某波在一起,案發後陶某不報警、不救治,反而要逃跑,行為極為可疑。

在公訴人舉證階段,兩名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公訴人、辯護人就死者傷口形成、兇器上的血跡、指紋,有無第三人等詢問了鑑定人。

鑑定人表示,根據冉某波傷口形態分析,冉某波受傷時是臥躺位,與陶某無罪辯解中冉某波坐起來正面被人刺第一刀相悖。另外,如果兇器鋒利,即便是比死者力量弱很多的人也可以造成這樣的傷口。兇器上由於死者血跡含量太豐富,其他微量的DNA被掩蓋,導致其他DNA無法檢測出來。現場未見有血手套印痕表現,沒有發現擦拭刀的情況。根據現場血泊分佈的位置和麵積等分析,若有第三人應該會在現場留下血腳印。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認為,作案兇器上沒有陶某的指紋,且現場未見有血手套印痕表現,沒有發現擦拭刀的情況,不能直接證明冉某波系陶某所殺。現場有陳舊菸頭,卻沒有檢驗出第三人痕跡,現場勘驗粗糙。因此本案有瑕疵、有疑點,請求法院宣判陶某無罪。公訴方認為,沒有鑑定出陶某的指紋是因為指紋被覆蓋,不能說明陶某沒有作案。現場比較開放,有陳舊菸頭合理。陶某的無罪辯解中冉某波坐起身被刺第一刀與冉某波傷口形態分析不吻合。陶某因感情糾紛,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當天,經過4小時的庭審,法庭宣佈由於本案案情重大,將延期宣判。

宣判無罪

由於案情重大,遵義市中院先後於2012年5月7日和2012年7月26日兩次對該案進行討論,公訴機關的相關領導和承辦人列席了審判委員會會議。

審判委員會秉承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決不能出現冤錯案件”的理念,對案件幾個焦點問題進行討論:案發之前陶某應冉某波電話之邀,專程從龍里趕往思南,並與冉某波一起前往湄潭,當晚一起與朋友吃飯期間並未吵架,半夜睡醒之後陶某因情生恨,臨時動殺心,殺人動機牽強;若是陶某因其他原因預謀殺害冉某波,應該不會在案發前張揚地與冉某波等五人一起吃飯;案發當晚,冉某波與陶某所住的房屋門鎖被毀,為第三人入室提供條件;根據現場勘驗、屍檢報告以及現場血跡分佈動態,現場發生過搏鬥,但陶某與冉某波力量懸殊較大,應該不會形成如此的案發現場,且若陶某與冉某波有過近距離搏鬥,無法解釋為何陶某身上無冉某波血跡;視頻監控顯示,案發後陶某衣衫不整地從小區慌亂離開,還分別告訴了其姐和冉某波的朋友——張某,冉某波被入室盜竊的小偷殺害,種種表現不像剛剛殺人並消滅作案痕跡後的狀態;陶某在逃離現場時沒有帶走兇器而是帶走了自己的手提包和被害人的皮外套不合邏輯,在陶某無罪辯解中稱包與皮外套被小偷拿走,與公安機關一直未找到包以及被害人皮外套相互印證; 4月6日12時,湄潭縣公安局勘驗現場結束後,被害人親屬將被害人屍體運至殯儀館,案發現場實際已被破壞,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陶某有罪供述中稱兇器是在沙發上拿的,但是據被害人家屬回憶,從未見過那把羊角刀,而且普通家庭一般很少會出現羊角刀,經過檢測,羊角刀上也沒有陶某的指紋,直接證據不能指向陶某;該案疑點重重,無法得到合理解釋,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陶某作案,現有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

綜上,遵義市中院審委會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應宣告無罪。

合議庭成員沈必強記得,張海波宣判無罪的話音剛落,在被告人席上的陶某雙眼亮了一下,不斷向審判席鞠躬。

張海波記得,當他們離開法庭時,被害人家屬此起彼伏的咒罵聲不絕於耳,“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收受好處”這些字眼格外刺耳。

真兇歸案

2014年2月,婁某向管教民警反映,與其同一監室的黎某在與其聊天時透露,黎某曾在湄江鎮求是苑小區殺死一個人,連刀都沒有帶離現場。彼時,黎某因不服遵義市中院對其所犯的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案所作出的判決,二審期間與婁某羈押在湄潭縣看守所同一監室。

瞭解這一情況後,公安機關立即訊問了黎某,經訊問,黎某供認,2011年4月6日凌晨2時許,他在湄江鎮攜帶一把羊角刀行至求是苑小區,發現一對男女進入了一個沒有門鎖的房屋,於是走到樓頂休息,決定等他們入睡後實施盜竊。在盜搶過程中,將男子殺害後,逃離現場。

隨後,公安機關在黎某遺棄的電動摩托車後備箱內發現了冉某波當年“失蹤”的皮外套。同時,鑑定機構出具了從作案兇器羊角刀刃部檢出的混合基因型,冉某波的基因型與黎某的基因型合併後可形成的生物物證鑑定意見書。

張海波聽說了這一消息後,先是愣了幾秒,太多情緒來不及反應,然後從內到外如釋重負:真兇出現,終於可以百分之百證明陶某不是真兇,自己當時的判決沒有問題,重壓之下的堅守換來了真正的公平正義。

2014年8月,貴州省高院核實該情況後,將黎某搶劫、強姦、殺人案發回重審。遵義市中院重審期間,遵義市檢察院對黎某在求是苑小區搶劫殺害冉某波等事實補充起訴。

2015年12月21日,遵義市中院對黎某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某犯搶劫罪,犯故意殺人罪,犯強姦罪,犯盜竊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接到判決書後,黎某沒有上訴。

2018年7月19日,在最高法院簽發了執行死刑命令後。遵義市中院對黎某驗明正身後,執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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