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母親起訴兒子兒媳要求返回購房款,結局如何?

【案件聚焦】母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回购房款,结局如何?

【案件聚焦】母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回购房款,结局如何?

新婚燕爾的小夫妻對於擁有“自己的家”都有種執念在其中,為了滿足這一願望,父母助力為子女買房在實踐中屢見不鮮。

買房時母慈子孝,一旦小夫妻婚姻出現裂痕,對於出資款性質認定則會讓往日和睦的家庭對簿公堂。

近日,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家庭內部的借貸糾紛案。

【案件聚焦】母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回购房款,结局如何?

長輩幫忙,共築愛巢

2006年李雷(化名 )和韓梅梅(化名)經人介紹陷入愛河。這門親事一開始並不被韓梅梅的父母看好:一個沒背景、沒積蓄的外地小夥子,究竟能不能給女兒幸福呢?不過父母的反對沒有阻止韓梅梅結婚的決心,李雷也對岳父母信誓旦旦:終有一天會奮鬥出一套屬於小兩口的房子。但是現實總是殘酷的,小兩口辛苦奮鬥了近十年還是沒能攢夠買房的首付款,一家三口只能和岳父母一起擠在老房子裡生活。

眼看孫女越來越大,和老人生活在一起總是不方便。雙方長輩一合計,還是要給子女買套房。李雷母親將老伴去世後留下的老家房產變賣,陸續交給兒子24萬元,韓梅梅父母則陸續支付近10萬元,加之小夫妻這些年的少許積蓄支付了首付款,並按掲貸款購買了一套房。結婚十年後夫妻倆終於住進了屬於自己的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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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恩愛不再,

結髮夫妻分道揚鑣

李雷、韓梅梅終於住進了屬於自己的家,遺憾的是生活的柴米油鹽終究消磨了愛情,在買房後不到一年兩人就調解離婚。韓梅梅帶著女兒獨自生活,原本以為剛住新房就離婚已經傷透了自己的心,卻不想昔日對自己不錯的婆婆一紙訴狀將自己和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償還購房借款24萬元!

“購房款是借給你們暫渡難關的,

現在是該還錢的時候了”

李母認為雖然李雷是自己的兒子,但自己並沒有幫兒子買房的義務,之前支付的24萬購房款系對小夫妻的借款,雖然兩人婚姻關係已解除,但仍有還款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款,並提供了署名為“李雷”的借條兩張。庭審過程中被告李雷對原告李母的訴請表示認可。韓梅梅傻眼了——當初說好的贈與怎麼變成了借款呢?

法官,我這邊有我兒子李雷寫的兩張借條,證明出資款的確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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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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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

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皆認可。

借條的事情我根本不知道!肯定也是事後補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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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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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被告李雷,借條是何時出具的?

李雷

離婚前半年。

法官,購房時我方父母也有出資,並且李母給的錢裡有一部分是李雷爸爸的遺產,李雷也有繼承父親遺產的份額,而且當時說好是贈與!

韓梅梅

爭議焦點:

父母出資款性質系借款還是贈與?

從證明標準來看,贈與為單務法律行為,而借貸為雙務法律行為,相對於證明借貸關係,贈與關係更難證明,主張借貸關係的父母也比主張贈與關係的子女更接近證據並更容易保留證據,故主張出資系借貸性質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轉賬憑證僅能證明有出資事實,不能證明出資性質。本案中當事人自認借款為事後補籤,作為關鍵證據的借條借款時間與簽署時間不一致,存在明顯瑕疵;且父母讓子女事後補寫借條具有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故借條的證明效力有所下降。

從資金來源看,李母出資款中部分來源於李雷放棄繼承父親遺產後由原告所得。且購房首付款中雙方父母均有出資,在購房後一年內李母並未要求李雷及韓梅梅對借款進行償還,並且又支付兩萬元用於房屋裝修……綜上,此舉相較於未償還舊債本息情況下繼續出借新債與常理不符,更近似於父母對子女的照顧與無私幫助下做出的犧牲與付出。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母的全部訴請。

法官說法

親兄弟明算賬,事前約定很重要!

雖然本案將購房出資款性質認定為贈與,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父母出資購房的款項性質都系贈與,也並不意味著我們作為兒女應視父母的付出為必然。在涉及購房款等大額款項性質認定時需要注意一下問題:

1、性質認定“時間”很重要

無論是借款還是贈與,出資款項的性質應以出資當時的意思表示為準。若出資當時已經約定為贈與,在贈與行為完成之後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產生,即使反悔而事後補籤借條也並不能將出資的贈與性質變更為借貸性質。

但贈與存在可撤銷的情況,①任意撤銷權:若贈與不具備救災、扶貧等公益、道德性質,且沒有經過公正,則贈與人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②法定撤銷權:受贈與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情況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以上情況下即使是已經履行的部分,贈與人也有權要求受贈與人返還財產。

2、證據證明效力很重要

實踐中認定出資為借貸不僅需要有轉賬事實存在還需要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本案中僅有李雷署名且落款時間非出資當時的借條不能證明出資時雙方即存在借貸合意;從優勢證據的角度分析,房產登記的證明效力要大於借條,本案中房產登記權屬人為小夫妻,在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貸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認定為贈與更具備合理性。

3、書面協議更靠譜

作為父母,勤苦勞作幾十年攢下積蓄不容易,對於成年兒女生活的幫襯也不是法律“強制義務”。在此提醒各位父輩,輕易不要做出模稜兩可的“贈與”“借貸”意思表示,該打的借條不要礙於情面不肯寫。兒女也不應視父母的資助為理所應當。

總而言之,重大事項、“筆”要落到“實”處。

文 | 李曉婷

圖 | 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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