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就修訂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中證網訊 (記者 孫翔峰) 5月10日,上期所發佈公告,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具體涉及倉單交易商准入制度、交易制度、結算制度以及違約違規處理等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負責人就《管理辦法》修訂案的相關問題接受了媒體採訪。

問:此次修訂《管理辦法》的目的?

答:《管理辦法》自2018年5月15日向市場發佈以來,為標準倉單交易業務的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提供了制度保障。隨著標準倉單交易平臺業務的不斷髮展,為了進一步滿足市場參與者的需求,完善平臺的功能,同時配合天然橡膠品種標準倉單交易和定向掛牌等新業務的上線,對現行《管理辦法》做出修訂。

問:簡要介紹此次修訂《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一是完善倉單交易商准入制度,新增申請成為倉單交易商資格條件,在入口環節加強風險管理。

二是配合天然橡膠品種標準倉單交易和定向掛牌新業務的上線,對《管理辦法》第四章交易業務進行了修訂。根據天然橡膠品種標準倉單交易的特殊性,修訂案第十九條第四款對標準倉單有效期進行規定,修訂案第二十條對天然橡膠品種同次掛牌多張倉單時還應當保證生產年份均相同進行規定;同時增加了修訂案第二十二條定向掛牌的條款,明確定向掛牌的含義。“標準倉單掛牌交易可以採用定向掛牌方式,定向掛牌方式是指賣方倉單交易商向特定倉單交易商發出標準倉單賣出信息的掛牌方式。”

三是降低市場交易的成本,為實體企業減輕負擔,對第五章結算業務中的發票保證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截止日以及發票違約金制度進行了修訂。修訂案第四十四條“將按照標準倉單交易品種暫扣摘牌標準倉單總貨款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發票保證金”;修訂案第四十六條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截止日由每月20日調整為23日;修訂案第四十九條將按照全部貨款金額收取發票違約金調整為按照未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貨款金額收取發票違約金。

四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倉單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防範風險,對第八章違約違規處理中的市場禁止性行為的情形和處理方式進行了修訂。修訂案第六十四條中增加了市場禁止性行為的情形,市場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一)倉單交易商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倉單優勢、信息優勢,通過標準倉單交易,影響標準倉單交易價格、交易量的;(二)倉單交易商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相互交易,影響標準倉單交易價格、交易量、轉移資金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三)倉單交易商單獨或者合謀,通過信息發佈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標準倉單交易價格的;(四)倉單交易商單獨或合謀,壟斷、囤積交易所大量標準倉單,影響或者企圖影響期貨市場行情或交割的;(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禁止行為。新增修訂案第六十六條:“倉單交易商交易行為導致標準倉單交易價格異常波動或者瞬間大幅度偏離市場價格,交易所可以採取對掛牌和信息發佈予以撤銷、對已成交交易的價格不予公佈和統計、警告、暫停倉單交易商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權限、取消倉單交易商資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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