咎由自取!保外就醫出逃 用假身份販毒 三次獲刑後換來死緩


咎由自取!保外就醫出逃 用假身份販毒  三次獲刑後換來死緩

​今日(5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伍世剛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再審刑事判決書”。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伍世剛曾因犯搶劫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後因身體原因被保外就醫一年。

保外就醫期間出逃走私毒品

判決書顯示,2003年1月2日,被告人伍某昌攜帶毒品從瑞麗乘車前往保山,途經木康時被公安機關從其運輸的四方桌內查獲藏放的海洛因196克。後經一審法院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宏州中院”)調查認定,被告人伍某昌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運輸毒品,其行為觸犯我國刑律,於2003年5月29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613號刑事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自2003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

尚法新聞(ID:zgsbfzzk)在判決書中發現,2011年8月1日,伍某昌期滿被釋放。直至2013年11月8日,其再次因涉嫌運輸毒品案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執行逮捕。

對此,2015年5月1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雲南省高院”)作出(2015)雲高刑監字第101號再審決定,指令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曲靖中院”)對上述伍世剛一審案件進行再審,由雲南省曲靖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

據判決書介紹,再審過程中,曲靖中院查明伍某昌的身份信息為虛假,其真實姓名為伍世剛,四川省珙縣人,曾因犯搶劫罪、詐騙罪於1996年5月2日被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1997年7月30日,伍世剛因患右肺Ca從四川省宜賓監獄被保外就醫一年,1998年7月1日未經批准擅自外出,去向不明。為此,四川省宜賓監獄曾於2004年10月18日決定對該犯擅自外出之日起不計入執行刑期,並在公安追逃專網上發佈追捕信息。

據(2015)曲中刑再初字第0000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曲靖中院認為原審被告人伍世剛虛報身份信息,隱瞞被判處的刑罰,致使德宏州中院作出的(2003)德刑初字第613號刑事判決有誤,應予糾正。此外,伍世剛在保外就醫過程中未經批准,擅自外出,並在2003年1月2日,攜帶運輸海洛因196克。2015年12月8日,曲靖中院作出判決,撤銷德宏州中院(2003)德刑初字第613號刑事判決,對伍世剛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執行的刑期十五年予以扣除,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1月,伍世剛因運輸毒品被一審判刑,就是發生在保外就醫出逃期間。

重審判決執行前一天因運輸毒品被判死刑

針對2013年11月8日,伍世剛因涉嫌運輸毒品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案,經曲靖中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伍世剛攜帶毒品海洛因1402克從昆明出發,途經宣威市高坡頂警務站時被民警查獲。於2016年4月7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66號刑事判決,以運輸毒品罪判處伍世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尚法新聞(ID:zgsbfzzk)瞭解到,伍世剛判刑後並沒有提出上訴、抗訴,隨後曲靖中院將此案報送雲南省高院進行核准。2016年8月17日,雲南省高院作出(2016)雲刑核81734887號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緩執行期內因無犯罪改判無期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2月6日,伍世剛死刑緩期執行期滿。隨後雲南省嵩明監獄將此案上報給雲南省高院,次日,雲南省高院受理後進行依法公示。

刑事裁定書(2018)雲刑更3184號顯示,執行機關雲南省嵩明監獄以罪犯伍世剛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該犯減刑。

最終,雲南省高院因公示期間沒有收到異議,且該犯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裁定將罪犯伍世剛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江蘇監察網、正義網、新華網、現代快報、江蘇檢察在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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