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銷售額未超30萬開專票如何計算增值稅及附加

季度銷售額未超30萬開專票如何計算增值稅及附加

問: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度申報增值稅,2019年第一季度諮詢服務含稅收入25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一季度是否繳納增值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季度銷售額未超30萬開專票如何計算增值稅及附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八條明確,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明確,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 2019 年3月8日發佈的《減稅降費疑難問題50答》第18 問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已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納稅人,免徵教育費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中第四條中表明相關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此種情況如何疊加享受?”答覆如下:小規模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可享受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0,不存在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問題。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其他政策優惠後,還有應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享受優惠。

綜上,你公司一季度銷售額雖然未超過30萬,但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不能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應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你公司符合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可享受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