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是否能享受宅基地拆遷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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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女婿/媳婦是否能享受宅基地拆遷利益分配?來自一中院法官為您解析…

外來女婿/媳婦是否能享受宅基地拆遷利益分配?

宅基地制度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有效保障農民住房待遇的特殊制度。審理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要注重保護宅基地房屋內實際居住人的利益。該類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總體上分為兩部分:一是析產,將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從總的拆遷利益中劃分出來;二是繼承,根據繼承規則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案例:涉及外來女婿的拆遷利益分配

吳某為外地女婿,與本地邢甲育有邢乙,家中還有邢甲父母及外祖母。2010年邢甲家房屋拆遷,拆遷協議中載明係爭宅基地房屋有證面積為264.39平方米,認定人口6人即邢甲、邢乙及邢甲父母、外祖母,並註明“外地女婿吳某+1人,共計人口6人”。該戶最終認定面積為“264.39+5.61(人口)”平方米。後吳某與邢甲離婚,雙方就吳某應享有的拆遷利益意見不一。

外來人員的拆遷利益如何分配

上海市目前的拆遷政策通常首先計算被拆遷農戶的拆遷補償款,然後再給予農戶優惠購房指標,由農戶選擇購買房屋。有證建築面積是拆遷補償款和優惠購房指標的重要核算依據,通常是根據該戶認定人口計算所得。但上海部分地區拆遷政策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即實際房屋面積和根據人口計算的面積相比較,選擇面積較大者作為拆遷補償款和優惠購房指標的計算依據。如案例一中,由於上門女婿吳某系外來人員,該農戶多獲得5.61平方米的拆遷補償款與優惠購房指標。在拆遷利益分配中,對於上門女婿等外來人員是隻能享有多分的拆遷利益還是與其他拆遷人口平均分配存在分歧。

分配依據:拆遷人口的認定

依據《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宅基地土地部分的拆遷利益應歸屬於拆遷人口。拆遷人口一般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即宅基地使用審核表上所列戶中成員。隨著宅基地上居住農戶家庭成員發生婚喪嫁娶以及生子等變動,宅基地使用權人也隨之變動。

1991年上海市進行了大規模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但自此之後再無統一的宅基地登記。現今並無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更新登記信息,宅基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亦不完善。具體拆遷單位的認定應作為確定拆遷人口的重要參考,應以拆遷政策和拆遷單位人口清單來認定拆遷人口。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拆遷協議,若當事人無法提供或需驗證真實性時,可前往當地拆遷部門調取存檔協議。在本案例中,根據當地拆遷政策,吳某雖為外來人員但其被認定為拆遷人口之一,應與其他拆遷人口平均分配宅基地部分的拆遷利益。

注:本文節選自《 庭前獨角獸》公眾號
作者 侯衛清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張家偉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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