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誤信宣傳致中風 退貨賠款敲警鐘

老人误信宣传致中风 退货赔款敲警钟

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消費群體從數量上居全球首位,老年保健消費市場異常火爆,但保健消費領域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了賺取老人口袋裡的錢,誇大商品、虛假宣傳、騙取老人信賴等等,都成了不法商家手中的利器。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日,李先生向廣西憑祥市消協投訴稱,2016年12月,其母梁女士在某醫療店的業務員極力推銷和勸說下,購買了一臺價值9998元的高電位治療機,業務員還對梁女士說,使用治療機後,少服或者不服用藥物就可以治療高血壓和糖尿病。身患高血壓病的老年消費者梁女士信以為真,自使用該治療機後就不再服用治療高血壓藥物。2017年3月2日,梁女士突然發生腦溢血誘發中風,摔倒致大腿骨折,幸虧及時搶救,病情得以控制和穩定。李先生投訴,要求商家退還梁女士購買該治療機的貨款,並賠償其住院期間的治療費15000元。

處理結果

本案中由於經營者誇大其產品功效,使得老年消費者梁女士就不再服用治療高血壓藥物,延誤和加重其病情,最終導致梁女士發生腦溢血誘發中風。對此,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醫療店接受調解意見,同意退回梁女士貨款並賠償部分住院治療費用。

法律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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