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政办〔2019〕5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为积极落实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区人社局及时和税务局对接,并于5月起,严格按文件精神执行。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此次调整不设任何条件,普惠性更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较大幅度地减轻了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下一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压实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继续扩大我区社保参保覆盖面。
监制 | 韩雪峰
供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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