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檢察院宣佈不起訴決定、臨界人員訓誡會

5月9日下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召開不起訴決定以及臨界人員訓誡會,依法對未成年人霍某某宣佈不起訴決定,對案件的發生有直接責任但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項某、朱某某、康某某、李某開展臨界訓誡。該案承辦檢察官、偵查人員、所在學校校長、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共同參加此次會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临界人员训诫会

案情回顧

2018年8月29日,王某某、李某、康某某、鄧某攔住項某(均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搶錢,因未果,王某某、李某、康某某、鄧某四人對項某進行拳打腳踢,用木棍抽打,將被害人手機摔到地上,李某將項某某踢進廁所的糞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临界人员训诫会

惱怒的項某打電話給朱某某(十五週歲未成年人),隨後朱某某和霍某某來到項某家中,看到項某褲腿的糞便詢問情況,項某告知事情的經過後,朱某某從項某家院子中找到兩根鎬把,一根棒球棍,由項某、朱某某、霍某某各執一根,與項某父母、姐姐一同去找王某某等人。王某某看到項某等人過來,遂與李某、康某某持械去找項某等人。相遇後,王某某逃離現場,朱某某、項某與李某互毆,朱某某、項某用鎬把擊打李某頭部,致李某昏倒在地;霍某某持棒球棍持棒球棍追打康某某。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李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康某某、項某、朱某某因犯案時未滿刑事年齡,免於刑事處罰,霍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新城公安分局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

我院未成年人辦案組承辦受理了該案,經審查,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其在犯罪中主觀惡性小,參與情節較輕,輕傷傷害結果是由他人造成,犯罪時剛滿十六週歲,被害人有重大過錯,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在校學生,此前社會表現良好等情節,決定對霍某某不起訴。隨後,雷曉華檢察官對霍某某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临界人员训诫会

涉罪未成年人及臨界人員:由於莽撞行事,在發生打架後沒有及時報案,而是找人幫忙打架,現在已經認識到事情的嚴峻性,以後不會再犯此類錯誤,今後一定會多學習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

偵查機關:通過對案件調查接觸的未成年人案件均屬於法治意識淡薄,希望你們當事人及家長通過這件事情要引以為戒,法律是嚴肅的,要吸取教訓,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情。

學校校長:作為校方,主要是引導學生學習,此次事件發生後,要加強多種方式對學生傳遞法律知識,多關心學生,讓學生用正當的方式去保護自己的權益,從今天開始你們要審視自己的過去,在重返校園後努力認真學習。

教育局:以教為主,以防為主,家長和孩子要學法懂法,引以為戒。在觸犯法律後,步入社會的你們會有很大影響,希望你們不要再觸犯法律臨界點。

檢察官提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临界人员训诫会

涉案未成年人要珍惜法律給予的從輕處罰的機會,守法用法、遠離犯罪,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對涉罪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寬容不是縱容,希望你們珍惜這來之不易的機會,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回報社會。

圖文來源|張倩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临界人员训诫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