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資訊: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推翻業委會?

業主通過訴訟方式,能否推翻業委會?

珠海市香洲區**家園小區某業主以在小區業委會選舉過程中其未簽收選票和表決票以及成立業委會的決定未符合“雙過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業主撤銷權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公告》。案件經一審、二審審理,最終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及裁判結果

案例中的原告即小區業主請求撤銷業主大會作出的《**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公告》,公告內容為召開業主大會並通過選舉成立**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並不必然侵害原告作為業主的特定利益,因此原告的起訴不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業主大會的召開,業委會的選舉成立,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的,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選舉中的糾紛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範圍,原告也不享有訴權。綜上,原告的訴請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及裁判結果

上訴人訴請撤銷業主大會籌備組作出的《**家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公告》,該上訴請求針對的是業委會的成立行為,是對業委會的選舉過程及結果有異議。

業主的撤銷權訴訟應當限於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做出的決定,對於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舉中出現的爭議,不屬於民事爭議,有關業主對選舉結果提出異議並要求撤銷的,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對其起訴應不予受理。

綜上,上訴人提出本案符合受理條件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判例中的業主因對業委會的選舉過程及結果有異議而提起業主撤銷權之訴,請求人民撤銷業主大會籌備組作出的業委會成立的公告,想通過訴訟達到推翻業委會的目的。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撤銷權之訴,針對的僅是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作出的決定,而不適用於對業委會的成立有異議的情形。

業委會的產生是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的,如業主對業委會的選舉過程及結果有異議,認為成立業委會的決議及公告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則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向小區所在地的相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如訴至法院請求解決將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屬於民事審理範圍而被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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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濤認為:

安居則樂業,關於社區的思考和實踐是多方面的,實踐經驗,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就身邊的宜昌長江瑞景小區,民悅家園小區,問題至今仍待解決,看似複雜其實簡單的問題,無不考驗職能部門及基層的智慧和決心。高效、廉潔的來服務於民、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環節,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嚐盡人生百味,方知人間冷暖。從街頭巷尾到百姓人家,從衣食住行到治安物業,生活中那些看似雞毛蒜皮的事情,卻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事。

正所謂群眾利益無小事,基層治理水平高低,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基層治理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須“大辦”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一位小區居民息息相關。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對居民們比較關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公開信息平臺。

區區小事關民生、利在長遠,要以敬民之心,革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規之底線,實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務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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