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美容店給未成年人紋身,家長能否向其主張賠償?

韓某系未成年人,2018年7月,韓某至某美容店在其左小臂內側紋有黑色“城南一中”字樣併為此支付了紋身費300元。韓某在紋身時,曾借用美容店經營者金某某的手機與家人聯繫,原告家人也回撥過金某某的電話,但其並未告知其家人原告在美容店紋身。

2018年7月底,韓某的父母與該美容店因韓某紋身一事發生糾紛並報警,但一直未能調解,後韓某的父母作為韓某的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要求美容店賠償韓某因清洗紋身花費的醫療費以及精神損失費共計31495元。另查,該美容店因在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為顧客開展生活美容服務,被處以行政罰款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生活行為和習慣。

本案中,韓某紋身時未滿14週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無法對紋身行為引發的後果進行正確的判斷,但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法定監護義務,未對其進行有效的引導和組織,故應承擔部分責任。被告美容店在未領取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明知原告上初中,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在能和原告的家人溝通的情況下未及時告知原告家人或者徵求原告家人的意見,仍為原告進行紋身並收取費用,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亦應當承擔責任。為此,法院判決被告美容店承擔50%的責任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一審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權人侵犯了被侵權人的人身權益,需要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康復和治療需要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美容店作為經營者,其為自身利益給未成年人紋身,過錯較為明顯,故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在認定賠償責任大小時,綜合了原、被告各自的過錯,結合具體案情自由裁量作出了最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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