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建造的養雞場,強制拆除一點賠償都沒有嗎?

擅自建造的養雞場,強制拆除一點賠償都沒有嗎?

“律師您好,我早年間承包了村裡的土地進行造林,後來就直接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和圍牆進行養殖場經營。前段時間收到了一份政府部門出具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我當時想著找找關係就能解決了,沒想到後來市政府竟然來進行強制拆除,我還能獲得行政賠償嗎?”今天小編就針對當事人的問題為大家提供解析,究竟擅自建造的養雞場被強制拆除後,是否能夠獲得賠償?

擅自建造的養雞場,強制拆除一點賠償都沒有嗎?

首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可知:“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申請人能夠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且損害的發生是由於國家公權力行為導致。

但是沒有批准的養殖場是否真的屬於合法權益呢?答案是否定的。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都需要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當事人並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認定就經營養殖場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同時,根據《畜牧法》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可知:“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但是上述當事人並沒有按照規定申請經營養殖場,同時在承包的土地上未經批准建造了建築物和構造物,該類建造物毫無疑問屬於違法建築。對於違法建築的處理,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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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養殖場的建造並沒有經過相關手續批准,其建造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建”,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並沒有違法點,因而養殖場場主無法獲得賠償也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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