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初級會計必看!19經濟法考點總結6.2;核心考點助你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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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點六~八————————————————

考點6,印花稅

一、印花稅納稅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鑑定人。

(2)立賬簿人,是指開立並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3)立據人,是指書立財產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

(4)領受人,是指領受並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5)使用人,是指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二、印花稅徵稅範圍

(一)合同類

內容: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提示:

(1)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徵印花稅。

(2)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

(3)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4)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應屬於“產權轉移書據”

(5)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二)產權轉移書據類

內容: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股權(不包括上市和掛牌公司股票)

商標專用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三)營業賬簿類

內容:記載資金賬簿、其他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類

內容:不動產權證書、商標註冊證、專利證書、營業執照

(五)證券交易: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證券交易的受讓方徵收。

三、計稅依據

1.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2.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3,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類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本公積合計金額。

4.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5.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四、繳納方法

1,自行貼花。

2,匯貼匯繳。

3.委託代徵。

考點7,資源稅

一、資源稅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採規定的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不含進口)

二、資源稅徵稅範圍

1.原油。開採的天然原油徵稅,人造石油不徵稅。

2.天然氣。開採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4.其他非金屬礦。

5.金屬礦。

6,海鹽。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三、資源稅計稅依據

資源稅以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為計稅依據。

(一)銷售額

1,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礦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

運雜費應與銷售額分別核算,凡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應一併計徵資源稅。

2.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將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的,以洗選煤誚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繳納資源稅。

(二)銷售數量

1.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銷售數量。

2,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為銷售數量。

3.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徵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4、納稅人將其開採的礦產品原礦自用於連續生產精礦產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銷售數量。

5,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四、資源稅稅收優惠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

4.納稅人開採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徵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徵資源稅。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

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開具應支付或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考點8.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1.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2.稅收優惠

(1)對進口

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出口退還增值稅、消費稅,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3)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二、關稅

1.進口稅率的種類

①普通稅率。對原產於未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未與我訂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關稅優惠條款貿易協定和特殊關稅優惠條款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原產地不明的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徵稅。

②最惠國稅率。對原產於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WTO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貨物,以及原產於我國境內的進口貨物,按照最惠國稅率徵稅。

2.關稅計稅依據

關稅主要以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1)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①一般貿易項下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袼。

②到岸價格是指包括貨價以及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構成的一種價格,其中還應包括為了在境內生產、製造、使用或出版、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③在貨物成交過程中,進口人在成交價格外另支付給賣方的佣金,應計入成交價格,而向境外採購代理人支付的買方佣金則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價格中應予以扣除。賣方付給進口人的正常回扣,應從成交價格中扣除。賣方違反合同規定延期交貨的罰款,賣方在貨價中衝減時,罰款則不能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2)出口貨物的完稅價袼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袼。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1+出口稅率)

3.關稅稅收優惠

(1)法定性減免稅,主要有下列情形:

①一票貨物關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

②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及貨樣;

③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物資;

④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⑤因故退還的中國出口貨物,可以免徵進口關稅,但已徵收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

⑥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可以免徵出口關稅,但已徵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海關可以酌情減免稅:

①在境外運輸途中或者在起卸時,遭受到損壞或者損失的;

②起卸後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

③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三、環境保稅

1.環境保護稅徵稅範圍

環境保護稅的徵稅範圍為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噪聲(工業)等應稅汙染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環保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四、車輛購置稅

1.徵稅範圍

(1)汽車(各類汽車)

(2)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

(3)電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

(4)掛車(掛車、半掛車)

(5)農用運輸車(三輪農用運輸車、四輪農用運輸車)。

2.計稅依據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1)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不包括保險費,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

(2)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袼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

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4)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袼低於同等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五、耕地佔用稅

1.稅收優惠

(1)下列項目佔用耕地,可以免徵耕地佔用稅:

①軍事設施佔用應稅土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②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應稅土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佔用應稅土地的,繳納耕地佔用稅。

醫院內職工住房佔用應稅土地的,繳納耕地佔用稅。

(2)下列項目佔用耕地,可以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標準徵收耕地佔用稅:

減稅的鐵路線路;減稅的公路線路: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減稅的港口:減稅的航道。

(3)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可以按照當地的適用稅額標準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2,納稅期限

納稅人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農用地轉用批覆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單獨選址項目佔用耕地的,納稅人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應當自實際佔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六、菸葉稅

1.納稅人

菸葉稅的納稅人為在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菸葉的單位。

2.徵稅範圍

菸葉稅的徵稅範圍包括晾曬菸葉、烤煙葉。

3,計稅依據

菸葉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收購菸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菸葉銷售者的菸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一暫按菸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

七、船舶噸稅

1.納稅人

對自中國境外港口進入中國境內港口的船舶徵收船舶噸稅(簡稱噸稅),以應稅船舶負責人為納稅人。

2.計稅依據

噸稅以船舶淨噸位為計稅依據,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淨噸位船舶稅率的50%計徵。

3,稅收優惠

下列船舶免徵船舶噸稅:

①應納稅額在人名幣50元以下的船舶;

②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③噸稅執照期滿後24小時內不下客貨的船舶;

④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⑤捕撈、養殖漁船;

⑥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並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⑦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徵用的船舶;

⑧警用船舶;

⑨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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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經濟法第六章考點六~考點八部分內容,持續更新中~敬請期待!關注小墨,不怕錯過!

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第二章:

經濟法第三章:

經濟法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

經濟法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經濟法第六章:(考點一~五)

經濟法第八章:

實務第一章~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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