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知识:秦光荣“主动投案”的通报为何没提“自首”

长知识:秦光荣“主动投案”的通报为何没提“自首”

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该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

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也是继艾文礼(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王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等之后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

2.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在发布审查调查消息使用“主动投案”

这是中央纪委首次在发布审查调查消息中使用“主动投案”这个说法。

此前,2018年7月31日和8月17日,在发布艾文礼和王铁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使用的说法是“已投案自首”。

3.“投案自首”和“主动投案”有何区别?

为什么这次对秦光荣的表述不是“投案自首”而是“主动投案”?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记者请教了有关专家。

“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从性质上来说,“自首”的主体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其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者可以向监察部门自首,涉嫌刑事犯罪者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主动投案”的主体则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违纪,可以向纪委主动投案;如果构成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也可以向监委主动投案,但以上情形并未构成职务犯罪,不能称作“自首”。只有构成职务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才有可能构成“自首”。

4.秦光荣“主动投案”,等于“自首”吗

从字面来解读,不一定。

首先,有可能他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形尚未严重到构成职务犯罪;其次,有可能他尽管已主动投案,但尚未如实供述职务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要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需一个过程,尚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只有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对其处分决定时才能见分晓了。

采访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是法律用语,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认定是否构成“自首”,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之初只能对其“主动投案”的行为进行认定,因此此时不提“自首”为宜。

5.关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我们党一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这一点不久前在艾文礼身上再次得到印证。作为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投案自首的中管干部,艾文礼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4月18日,法院审理认为,艾文礼构成自首,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反腐败斗争一刻也不会停歇。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长期执政必然面临被腐蚀风险,必须相当清醒、相当有意志力,坚持有贪肃贪、有腐反腐”。

(综合一本政经工作室、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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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知识:秦光荣“主动投案”的通报为何没提“自首”

主编:唐嘉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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