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受处罚后仍不知悔改 驾照暂扣期间再次酒驾被查


男子酒驾受处罚后仍不知悔改  驾照暂扣期间再次酒驾被查


近日,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勤中查获一曾经酒驾受查处的男子,驾照仍在暂扣期间不知悔改再次酒驾,该男子最终受到罚款3500元、吊销驾驶证和行政拘留5天的多种行政处罚,该男子同时还成为郁南县再次酒驾被查处第一人。


男子酒驾受处罚后仍不知悔改  驾照暂扣期间再次酒驾被查


2019年5月3日16时25分许,刘某初(男,47岁,郁南县都城镇人)驾驶一粤W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郁南县都城镇往建城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368线86KM路段时,被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都城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刘某初酒精呼气测试为54.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随后,办案人员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刘某初曾于2018年12月14日因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37mg/100ml,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因而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同时办案人员还查明刘某初还处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存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违法。


男子酒驾受处罚后仍不知悔改  驾照暂扣期间再次酒驾被查


在证据面前,刘某初对存在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郁南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有关规定,对刘某初作出罚款3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行政扣留5天的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