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治】銀川中院對王正國等8人涉惡案件二審宣判

【新法治】银川中院对王正国等8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

5月8日,銀川中院對原審被告人王正國等8人犯搶劫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新法治】银川中院对王正国等8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

新消息報記者 王若英

銀川市興慶區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份,王正國、姚昆、李濤、顧波和呂新楠等人組成了以王正國、姚昆為首要分子,以李濤、顧波、呂新楠等人為成員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多次以嫖娼為名,通過微信將賣淫女騙至指定賓館並予以控制,採用暴力、脅迫等方法,搶劫失足婦女財物。形成了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成員較為固定,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活動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先後在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等地實施搶劫犯罪10起、詐騙犯罪1起。集團成員張虎個人實施詐騙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人身權,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

【新法治】银川中院对王正国等8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

銀川市興慶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正國犯搶劫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馬斌財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相應的罰金。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正國、姚昆、呂新楠、顧波、張虎、王金會、馬斌財不服,向銀川中院提起上訴。

銀川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王正國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成員較為固定,多次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實施搶劫等犯罪活動,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人身權,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應依法懲處。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正國、姚昆、顧波、呂新楠、張虎、王金會及原審被告人李濤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上訴人馬斌財系被姚昆等人臨時僱傭駕駛其車輛實施犯罪,且只參與了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一次犯罪活動,不應認定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改判上訴人馬斌財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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