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社會上有一些人大法不犯,小法不斷。自認為每次犯事大不了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幾天完事。殊不知,其行為可能會觸犯了《刑法》,將會受到刑事處罰。 本案中,夏某某就是一個屢教不改、橫行霸道、魚肉百姓的典型“村霸”。最終被送上審判臺,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顧
2015年12月23日21時許,夏某某在紫陽縣繞溪鎮巖峰村九組張某科家中無故毆打其鄰居張某國,造成張某國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後追至張某國家中滋事,社會影響惡劣。紫陽縣公安局以尋釁滋事依法給予夏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2016年10月28日13時許,夏某某酒後在安康東收費站鬧事,堵住收費站出口車道,攔截過往車輛並踢砸收費崗亭,嚴重擾亂安康東收費站正常秩序。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以尋釁滋事對夏某某處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6年11月18日11時許,夏某某與同村村民劉某雲等人在紫陽縣高灘鎮李某家中打牌,期間夏某某與劉某雲因牌局發生口角引起爭執後,對劉某雲實施毆打,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紫陽縣公安局以毆打他人對夏某某處行政拘留十日。
夏某某劣跡斑斑
在村裡稱王稱霸 為禍鄉里
……
2017年5月26日22時30分,夏某某酒後竄至紫陽縣高灘鎮高灘村七組張某平家門口滋事,無端辱罵張某平及其家人,並使用木棒將張的頭部打傷後逃走。2017年5月27日,民警將夏某某抓獲。
警方認為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間,夏某某數次因毆打他人、尋釁滋事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不但不約束自己的違法行為,反而在公安機關受案調查期間連續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其毆打對象多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弱勢群體,其中受害者劉某術、張某平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以上,其行為在當地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情節惡劣。公安機關以夏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紫陽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刑事判決
2017年12月2日,夏某某被紫陽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以案說法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
尋釁滋事罪,主要破壞的是社會秩序。行為主要表現為:(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刑罰方面主要有兩檔:1、有上述四種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審核:李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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